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和《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和《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工作機制,正確開展省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城規委”)對我省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總體規劃和跨行政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通知》(甘政發〔2005〕65號)和《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省城規委辦公室是省城規委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省城規委日常工作。
第三條省城規委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省建設廳廳長兼任。
第四條省城規委辦公室在委員單位設聯絡員,聯絡員代表委員單位參與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省城規委辦公室根據各委員單位的推薦,建立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應省城規委辦公室的邀請,參加審查、諮詢會議。
第六條省城規委辦公室不定期派出規劃督察員,對省城規委職責範圍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要建立規劃管理和監督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按照省城規委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計畫,組織研究全省城鄉發展的戰略性問題,編制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並提交省城規委審議。
第八條組織委員單位聯絡員對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規劃、各行業發展規劃、跨行政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協調,提出意見後,提交省城規委審議。
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就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規劃以及各行業發展規劃、跨行政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是否與城市規劃相協調進行技術性審查,提出技術審查意見,提交省城規委審議。
第十條負責省城規委會議的會務和議題資料的準備工作,起草省城規委會議紀要,督促落實會議議定的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省城規委委員單位對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規劃、各行業發展規劃、跨行政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與省城規委各委員單位、各市州政府建立信息聯繫制度,及時了解省城規委議定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城市建設發展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並編髮簡報。
第十三條完成省城規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省城規委辦公室可隨時召開專題會議,會議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務是對申報項目或其他重大、緊急事項及時提出協調或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職責和推進全省城鎮化進程的需要,建立健全調查研究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信息聯繫制度。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修訂本規則需報省城規委全委會討論並經2/3以上委員同意。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省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城規委”)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城市規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規劃督察員的作用,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通知》(甘政發〔2005〕65號)精神和《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規劃督察員實施不定期派駐制度。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受省城規委或省城規委辦公室委派,對《甘肅省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規劃、各行業發展規劃、跨行政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省城規委辦公室提出督察報告。
第四條受省城規委或省城規委辦公室委派,按照參與不決策的原則,參與派出地城市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大型公共建築項目規劃、各行業發展規劃的審查工作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工作,並及時向省城規委辦公室報告。
第五條受省城規委或省城規委辦公室委派,調查研究影響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承擔省城規委或省城規委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並及時向省城規委辦公室報告。
第三章工作機制
第七條規劃督察員受省城規委或省城規委辦公室委派,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督察。
第八條規劃督察員可採取召集聽取意見會和參加有關會議的方式進行督察。
第九條規劃督察員應根據省城規委或省城規委辦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時向省城規委辦公室提交督查、檢查報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規委辦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規劃督察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定期向省城規委辦公室提交督察報告的權利;
(二)向有關單位收集資料、了解情況的權利;
(三)向派駐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的權利。
第十一條規劃督察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支持省城規委工作,維護省城規委聲譽。
第五章聘任與解聘
第十二條規劃督察員人選由有關部門推薦,經省城規委辦公室初步審查後,報省城規委審定後聘任,並頒發聘書。
第十三條規劃督察員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
第十四條規劃督察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規劃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城市規劃建設方面具有比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二)熟悉城市規劃設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工程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原則上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註冊規劃師資格;
(四)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規劃督察員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規劃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省城規委予以批評或免除其規劃督察員資格:
(一)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
(二)受到行政處分的;
(三)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擅自越權的;
(四)督察不作為或作為不力的;
(五)其他不能正確履行規劃督察員工作職責的行為。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規劃督察員的補助、補貼及差旅費等在省城規委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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