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風電場前期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5〕89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1204號)要求制定此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風電開發建設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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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風電場前期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5〕89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1204號)要求制定此通知。
檔案內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我省是全國風能較豐富的省區之一。全省風能資源理論儲量2.37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在4000萬千瓦左右,開發利用前景廣闊。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近年來,我省風電開發前期工作及建設步伐明顯加快,酒泉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及其配套電網工程已納入國家風電基地規劃,並經國家發改委批准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到2010年前建成風電裝機300萬千瓦,到2015年提前形成千萬千瓦風電基地。風電的規模化開發,對加快能源結構調整,保障能源有效供應,帶動裝備製造業振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風能資源的開發,提出了“建設河西風電走廊,再造西部陸上三峽”的戰略目標,有關部門已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前期工作,為全省風能資源開發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在風電開發前期工作中,有關市州和縣市區政府紛紛通過招商引資等方式與各類投資主體簽訂相關開發協定,此類行為不符合國家風電開發有關政策。國家對風電開發實行統一規劃管理,並對風電場前期、工程建設用地、環境保護、開發方式、上網電價和費用分攤等方面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同時,由於風電的特殊性,對電網衝擊影響較大,風電開發須與電網同步規劃建設,才能保證電量及時上網,保障投資者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為了規範全省風電開發秩序,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風能資源,加快風電設備製造國產化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風電場前期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5〕89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1204號)要求,現就規範全省風電開發建設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我省是全國風能較豐富的省區之一。全省風能資源理論儲量2.37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在4000萬千瓦左右,開發利用前景廣闊。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近年來,我省風電開發前期工作及建設步伐明顯加快,酒泉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及其配套電網工程已納入國家風電基地規劃,並經國家發改委批准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到2010年前建成風電裝機300萬千瓦,到2015年提前形成千萬千瓦風電基地。風電的規模化開發,對加快能源結構調整,保障能源有效供應,帶動裝備製造業振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風能資源的開發,提出了“建設河西風電走廊,再造西部陸上三峽”的戰略目標,有關部門已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前期工作,為全省風能資源開發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在風電開發前期工作中,有關市州和縣市區政府紛紛通過招商引資等方式與各類投資主體簽訂相關開發協定,此類行為不符合國家風電開發有關政策。國家對風電開發實行統一規劃管理,並對風電場前期、工程建設用地、環境保護、開發方式、上網電價和費用分攤等方面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同時,由於風電的特殊性,對電網衝擊影響較大,風電開發須與電網同步規劃建設,才能保證電量及時上網,保障投資者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為了規範全省風電開發秩序,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風能資源,加快風電設備製造國產化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風電場前期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5〕89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1204號)要求,現就規範全省風電開發建設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風電開發由省發改委按照統籌規劃、分期開發的原則組織實施。
二、風電場建設項目開發須通過招標或參照特許權招標的方式確定,前期工作由省發改委統一組織開展。項目所在市州及縣市區政府不得擅自與企業和個人簽訂各類風電開發協定。
三、風電場建設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風電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准。有關核准程式和條件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9號令)執行。
各市州及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風電場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全省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