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全省職業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
醫療衛生
甘政辦發156號
甘肅省政府
2011-6-23
法規內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省屬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國辦發〔2009〕43號)以及中央編辦《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精神,切實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做好全省職業衛生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職業衛生工作特別是職業病防治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和勞動用工制度等發生了很大變化,職業病防治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之歷史積累的一些問題尚未徹底解決,職業衛生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任務十分艱巨。
(二)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職業衛生工作特別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夠,一些企業對職業危害缺乏認識,忽視職業病防治工作,給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各地、各部門和各企業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將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定不移地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推動職業衛生工作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
二、認真落實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三)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科學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主要領導要切實承擔起對當地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責任。
(四)各級政府要儘快建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主管負責人參加的職業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職業衛生大檢查。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範圍。
(五)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央編辦和省編辦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防、治、保”(即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診斷治療、職業病社會保障)三個環節分別由安監、衛生、人社部門負責的要求,儘快明確本地區安監、衛生、人社部門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責。
(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職業病防治、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職業衛生檢測裝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以及職業病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各級財政要設立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保證職業衛生工作經費投入與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不斷增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能力。
(七)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大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和企業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責任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罰。要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衛生設備設施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各項要求,嚴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準入條件,防止建設項目“帶病”生產和運行。
(八)各級發展改革、工信、建設等部門在審批和核准建設項目時要嚴格把關,對未經安監部門職業衛生審核同意或備案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或核准手續。
(九)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定期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工作,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進一步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十)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大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力度,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十一)各級工會要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二)對經整頓仍達不到職業衛生要求的石英砂、木製家具製造和石棉礦山、石棉製品、石棉裝運等企業,各地政府要按有關檔案時限要求予以關閉。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建立規範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明確分管負責人,充實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存在或發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如實向安監部門申報。
(十四)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職業病監測儀器,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對存在職業危害隱患的監測結果,應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要配備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指定專職人員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五)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施工前應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六)生產經營單位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報告。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契約(含聘用契約)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契約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十八)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職業危害防護用品。要按照《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規定,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從事煤礦井下作業。
四、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
(十九)要充分發揮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職業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職業衛生常識,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良好氛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表彰、宣傳職業衛生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好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對忽視職業衛生工作、職業危害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決予以曝光,發揮其警示作用。
(二十)要強化安全監管業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企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要創新培訓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訓質量,確保培訓效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