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甘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涼委辦〔2010〕88號)和《中共甘洛縣委甘洛縣人民政府關於甘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甘委發〔2010〕22號),設立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實施地甘洛縣
  • 簡稱:縣食品藥品監管局
  • 內設機構:5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將縣衛生局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審評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四)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縣衛生局。
(五)加強消費環節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職責;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職責。

主要職責

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消費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三)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五)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國家和行業醫療器械產品標準、保健食品市場準入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
(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和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和醫院製劑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管中藥材市場。
(七)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
(八)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九)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
(十)承擔經縣政府批准保留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議組織、統計、文秘、機要、檔案、安全保衛、信訪、保密、督查督辦、史志和行政後勤管理;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新聞宣傳工作和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系統信息化建設;編制局機關年度預(決)算,統籌安排和管理各項資金和經費,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入、罰沒物資的監督管理;承擔局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
(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管股。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流通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藥品、醫療器械流通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械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械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經營企業藥品分類管理。依法開展虛假違法藥械廣告的監督工作;負責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的抽驗工作;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
(三)餐飲服務及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股。
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負責餐飲服務安全事故和食品污染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監督檢查和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安全保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監督抽查和抽樣檢驗;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稽查大隊。
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稽查執法制度;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受理違法違規案件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藥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藥械質量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責任人;組織實施全縣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抽驗工作;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責任人。
(五)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縣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甘洛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10 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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