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樂能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甘樂能?
  • 藥品類型: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 用途分類:抗腫瘤的基因治療藥物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成份

主要成份名稱:重組人干擾素α-2b
分子量:約19,300道爾頓。
輔料:磷酸氫二納、磷酸二氫納、依地酸二納、氯化鈉、間-甲苯酚、聚山梨醇酯80和注射用水。

性狀

本品為無色澄明的無菌水針劑。

適應症

本品可用於以下適應症:
全身給藥
1 慢性B型肝炎 用於治療成人和兒童(≥1歲)代償性肝病患者,患者的血清HBsAg陽性至少達6個月,同時存在B肝病毒(HBV)複製(血清HBeAg陽性)和血清ALT升高。
在開始用本品治療前,建議先進行肝組織活檢,以便確診慢性肝炎及肝損傷的程度。
膽紅素 ≤2ml/dl
白蛋白 穩定在正常範圍內
凝血酶原時間 延長<3秒鐘
白細胞 ≥3000/mm3
血小板 ≥70000/mm3
血清肌酐 正常或接近正常
2 慢性C型肝炎 本品單獨給藥或與病毒唑(利巴韋林)合用,對於肝酶升高而無肝臟失代償的慢性C肝成人患者,可緩解疾病的活動程度。在這些患者身上進行的許多研究表明,本品可使血清ALT轉為正常,血清HCV-RNA被清除,肝組織學病變改善。
到目前為止的臨床經驗表明 :持續使用本品12-18個月的患者在長期用藥後取得的療效較用藥6個月後停藥者為持久。
在本品治療的慢性C肝的大量臨床研究中採用了下列標準,慢性C肝患者採用本品治療前可考慮作為參考 :
膽紅素 ≤2ml/dl
白蛋白 穩定在正常範圍內
凝血酶原時間 延長<3秒鐘
白細胞 ≥3000/mm3
血小板 ≥70000/mm3
血清肌酐 正常或接近正常
3 慢性丁型肝炎 治療慢性丁肝患者。
4 喉乳頭狀瘤 治療喉乳頭狀瘤的兒童或成人患者。
5 毛細胞白血病 治療毛細胞白血病患者。
6 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CML) 本品單獨給藥或與阿糖胞苷(Ara-C)合用,治療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患者。
7 與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CML)有關的血小板增多症 血小板增多症常與CML有關。本品在治療與CML有關的血小板增多症方面已有療效。
8 多發性骨髓瘤 對於採用誘導療法取得實質性緩解的患者和復發患者,本品可作為維持療法。
9 非何杰金淋巴瘤 結合適當的化療方案,如環磷醯胺-羥基柔紅黴素-長春新鹼-潑尼松(CHOP)化療方案,本品可治療III或IV期高腫瘤負荷(high tumor burden)濾泡性淋巴瘤。
10 愛滋病有關的卡波氏肉瘤 治療與愛滋病有關的卡波氏肉瘤患者,患者無機會性感染病史,同時CD4]250/mm3。
11 腎細胞癌 治療晚期腎癌患者。
12 轉移性類癌瘤 (胰腺內分泌腫瘤) :治療轉移性類癌瘤患者。
13 惡性黑素瘤 作為手術後無病變但處於高度復發危險的成人黑素瘤患者的輔助治療。

規格

1.8ⅹ10[sup]7[/sup]IU/1.2ml/支
3.0ⅹ10[sup]7[/sup]IU/1.2ml/支
註:
1.8×10[sup]7[/sup]IU即為18MIU或18百萬國際單位
3.0×10[sup]7[/sup]IU即為30MIU或30百萬國際單位
(MIU=百萬國際單位)

用法用量

與其他注射用藥一樣,本品使用前需肉眼檢查是否澄清透明,本品應為無色透明液體。
用於維持治療的皮下注射方案中,患者可遵醫囑自行注射。
對於血小板[5萬/mm[sup]3[/sup]的患者,應採用皮下注射代替肌注。
在本品用於任何適應症時,如果發生不良反應,則應調整劑量(減量50%)或暫時停藥,直至不良反應消退。如果在調整劑量後不良反應持續出現或復發,或者疾病發生進展,則應停用本品治療。
1.慢性B型肝炎
標準給藥方案
成人:推薦劑量為每周總量30-35 MIU;皮下注射,每天5 MIU,連續7天,或每周3次,每次10 MIU(隔日1次),共16-24周。
兒童(1-17歲):推薦劑量為第1周皮下注射3次(隔日1次),每次3 MIU/m[sup]2[/sup],以後劑量升高至每周3次,每次6 MIU/m[sup]2[/sup](最大可達每次10 MIU/m[sup]2[/sup]),共給藥16-24周。
對於白細胞、粒細胞或血小板計數減少的患者,在臨床試驗中曾採用下列劑量調整方案:
藥物劑量 白細胞計數粒細胞計數 血小板計數
減量50% <1500/mm3<750/mm3(成人) <5000/mm3(成人)
(成人和兒童) <1000/mm3(兒童) <100000/mm3(兒童)
停藥 <1200/mm3<500/mm3(成人) <30000/mm3(成人)
(成人和兒童) <750/mm3(兒童) <70000/mm3(兒童)
當白細胞、粒細胞和(或)血小板計數恢復至正常或基礎值時,本品劑量可恢復至初始量。
部分國家認可的另一種給藥方案 :本品的最低有效劑量為每周3次皮下注射,每次3 MIU。HBV-DNA基礎水平較低(即[100 pcg/mL)的患者對本品的應答最強,大多數患者在1個月內HBV-DNA下降達50%。高危病人(HBV-DNA]100 pcg/mL)或在1月內無應答的患者,可用本品每周3次,每次5 MIU治療或劑量增至每天5 MIU。劑量可隨病人對本品的耐受情況調整。若病人有應答,該選擇方案應維持4個月,除非病人發生嚴重的不耐受反應(見上述粒細胞和血小板計數下降的指導原則)。
2.慢性C型肝炎
單獨治療:推薦劑量為3 MIU皮下注射,每周3次(隔日1次)。產生療效的多數患者在12-16周內ATL水平有所改善。經16周治療ALT達正常水平的病人,本品治療應延長至18-24月(72-96周),以提高持續應答率。經16周治療後ALT未能達到正常水平的患者,應考慮終止本品治療。
對於停用本品後復發的患者,可重新使用本品治療時,可採用患者以前奏效的相同給藥劑量。
與利巴韋林合用:若本品與利巴韋林合用治療慢性C肝患者,另請參考利巴韋林的說明書中關於治療劑量方案、注意事項及禁忌症。
3.慢性丁型肝炎
本品初始劑量為5 MIU/m[sup]2[/sup],皮下注射,每周3次,至少3-4個月,亦可使用更長時間。可按患者對藥物的耐受情況而調整劑量。
4.喉乳頭狀瘤
本品的推薦劑量為皮下注射每周3次(隔日1次),每次3 MIU/m[sup]2[/sup],於外科(雷射)切除腫瘤組織後開始給藥。可根據病人對本品的耐受程度調整劑量。治療應答需要6個月以上的治療。
5.毛細胞白血病
本品的推薦劑量為2 MIU/m2皮下注射或肌注,每周3次(隔日1次)。可按患者對藥物的耐受情況而調整劑量。
脾臟未切除患者的療效與脾臟切除者相似,均可減少輸血。
通常血液學指標在用藥2個月內開始出現1個或數個恢復正常。所有3項血液學指標(粒細胞計數、血小板計數和血紅蛋白水平)均達到改善的時間可能需要6個月以上。在開始給藥前,應進行實驗室檢查以測定外周血紅蛋白、血小板、粒細胞和毛細胞以及骨髓毛細胞數量。在用藥期間應定期監測這些指標以確定是否產生療效。如有效,則應繼續給藥直至病情達到最大改善,以及實驗室指標穩定約3個月。如果給藥6個月而無療效,則應停藥。如果未見疾病迅速進展或嚴重不良反應,則應維持上述治療方案。
對本品治療中斷者,90%以上的患者在重新使用本品治療時有效。
6.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
單獨治療:本品的推薦劑量為每日皮下注射4-5 MIU/m[sup]2[/sup]。為持續控制白細胞計數,每日的劑量範圍可能需要0.5-10 MIU/m[sup]2[/sup]。當白細胞計數得以控制時,為維持血液學指標改善,應給予最大耐受量(每日4-10 MIU/m[sup]2[/sup])。如果用藥8-12周后仍未見部分血液指標緩解或有臨床意義的血液學細胞減少,則應考慮停藥。
與阿糖胞苷合用(Ara-C):當與阿糖胞苷合用時,先用本品每天皮下注射5 MIU/m[sup]2[/sup],兩周后加用阿糖胞苷(Ara-C)皮下注射每天20 mg/m[sup]2[/sup],每月連續用藥十日(最大劑量可達每天40 mg)。8-12周后如果未取得血液指標部分改善或有臨床意義的血液學細胞減少,應停用本品。
臨床研究已表明,對於疾病處於慢性階段的患者,使用本品治療有效的可能性很大。診斷明確後應儘可能早地開始給藥,需持續至血液指標完全改善或至少用藥達18個月。有效的患者一般在用藥2-3個月內顯示血液指標改善。這些患者應繼續用藥,直到血液指標達到完全改善,即白細胞計數達3.0-4.0×10[sup]9[/sup]/L。血液指標完全改善的患者均應繼續用藥以期產生細胞遺傳學改善,有些患者在用藥兩年後才達到這種改善。
對於在診斷時白細胞計數多於50×10[sup]9[/sup]/L的患者,醫師在開始治療階段可使用標準劑量的羥基脲,待白細胞數低於50×10[sup]9[/sup]/L時,則可改用本品。
對於新近診斷為Ph染色體陽性的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患者,亦可合用本品和羥基脲進行治療。本品的起始劑量範圍為每日6-10 MIU,皮下注射;如果開始治療時白細胞數高於10×10[sup]9[/sup]/L,則可加用羥基脲,劑量為1.0-1.5g,每日2次,持續用藥至白細胞數低於10×10[sup]9[/sup]/L。此後停用羥基脲,並調整本品劑量以使中性細胞(多形核細胞)維持在1.0-5.0×10[sup]9[/sup]/L以上,血小板在75×10[sup]9[/sup]/L以上。
7.與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CML)有關的血小板增多症
治療與CML有關的血小板增多症的推薦劑量與上述治療CML相同。控制白細胞計數的劑量調整應同時對控制血小板計數有效。
基於目前所積累的臨床經驗,約1/4的CML患者(26%)伴發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的基礎水平]500×10[sup]9[/sup]/L。通過2個月的治療所有的病人的血小板計數都得到控制。在治療中沒有患者血小板計數[80×10[sup]9[/sup]/L。
8.多發性骨髓瘤
維持治療:對於經誘導化療後處於穩定期的患者,可單用本品皮下注射,劑量為3-5 MIU/m[sup]2[/sup],每周3次(隔天用藥)。
復發治療或頑固性疾病治療 :對於化療後復發或對化療無效的患者,可單用本品治療,劑量為3-5 MIU/m[sup]2[/sup],每周3次。
9.非何杰金淋巴瘤 與化療結合,用本品皮下注射每周3次,每次5 MIU(隔日1次)。
10.愛滋病有關的卡波氏肉瘤 最佳的劑量尚不明確。
已證明,採用本品皮下或肌注給藥,在30 MIU/m[sup]2[/sup],每周3-5次的劑量下有效,亦有用較低劑量(每日10-12 MIU/m[sup]2[/sup])而未明顯減低療效。
當病情穩定或藥物起效時,應繼續給藥直至腫瘤消失,除非因嚴重機會性感染或不良反應而需停藥。
與齊多夫定(AZT)聯合用藥 在臨床研究中,已聯合使用本品與齊多夫定治療伴發卡波氏肉瘤的愛滋病患者。多數病人能很好地耐受下列給藥方案:本品劑量為每日5-10 MIU/m[sup]2[/sup];齊多夫定為每4小時100 mg。劑量受限制的主要毒性反應為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本品的初始劑量為每日3-5 MIU,用藥2-4周后,可根據患者對藥物的耐受情況將劑量增至每日5-10 MIU/m[sup]2[/sup];齊多夫定的劑量可增至每4小時200 mg。
應按照患者對藥物的療效和耐受情況而調整劑量。
11.腎細胞癌
單用本品治療時:尚未確定最佳的劑量及給藥方案。本品皮下注射或靜注劑量3-30 MIU/m[sup]2[/sup],方案有每周3次、每周5天或每天。在皮下注射,每周3次,每次3-10 MIU的劑量下,應答率最高。
與其它藥物合用,如白介素-2:尚未確定最佳劑量。與白介素-2合用,本品皮下注射劑量有3-20 MIU/m[sup]2[/sup]。報導本品皮下注射6MIU/m[sup]2[/sup],1周3次取得最高總體應答率;治療期間可按需要調整劑量。
12.轉移性類癌瘤(胰腺內分泌腫瘤)
皮下注射本品每天3-4 MIU/ m[sup]2[/sup]或隔天注射,已證明本品對轉移性類癌瘤及類癌瘤綜合證患者的治療作用,起始劑量為皮下注射每周3次,每次2 MIU/m[sup]2[/sup],每隔兩周根據耐受性增加劑量至3、5、7和10 MIU/m[sup]2[/sup]。
儘管未取得腫瘤實質性消退指標,20%的病人24小時尿中的5-羥基吲哚乙酸(5-HIAA)水平下降50%。病人使用本品6個月(最初3天每天皮給藥2 MIU/m[sup]2[/sup],隨後增加至5 MIU/m[sup]2[/sup],每周3次),取得約50%的客觀有效率。
患有惡性類癌瘤的患者在本品治療期間可能發生自身免疫性疾病,尤其是當存在自身抗體時,應密切監測病人在治療期間的自身免疫性症狀體徵。
13.惡性黑色素瘤
作為誘導治療,可採用本品靜脈給藥,劑量為每日20MIU/m[sup]2[/sup],每周5次,共4周,然後維持治療皮下給藥,劑量為10 MIU/m[sup]2[/sup],每周3次(隔日1次)共用藥48周。
若使用本品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尤其當粒細胞下降至[500/mm[sup]3[/sup],或ALT/AST升至正常值上限的5倍以上,應暫時停止治療直至不良反應消退。重新開始本品治療應從起始劑量的50%開始。若經劑量調整後不良反應再次發生或粒細胞減少至[250/mm[sup]3[/sup],或ALT/AST升至正常值上限的10倍以上,應終止使用本品。
雖然尚未確定最佳(最小的)劑量,為取得充分療效,應按推薦劑量給藥,根據耐受情況進行如上劑量調整。
甘樂能多計量筆(Multidose Pen)的使用方法:
本品可用多計量筆進行皮下注射,多計量筆是利用刻度原理,將預先灌注的注射以固定劑量進行多次注射。
包裝中的針頭為多計量筆專用,每次注射更換一支新針頭。
每支注射液、每支多計量筆只供一個病人使用。
給藥前30分鐘將多計量筆從冰櫃中取出,以使用注射液達到室溫(15-25℃)。
每支多計量筆最多使用四周后必須丟棄,每次注射必須更換新針頭。每次給藥後,針頭應丟棄於安全處,並將多計量筆立即放回冰櫃中。如果不慎將多計量筆遺忘於室溫(15-25℃)環境中,四周使用期內於室溫下的總放置時間最多為兩天(48小時)。
本品及多計量筆在2-8℃能穩定保存。

不良反應

全身給藥 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發熱、疲乏、頭痛和肌痛。發熱和疲乏在終止給藥後72小時內恢復正常,這兩種反應與劑量有關。發熱可能與使用本品治療常規的流感樣症狀有關。但不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持續性發熱。
常見的不良反應包括寒戰、食欲不振及噁心。
不太常見的不良反應包括嘔吐、腹瀉、關節痛、無力、嗜睡、眩暈、口乾、脫髮、流感樣症狀(非特異性)、背痛、肌肉關節痛、自殺、抑鬱、自殺意圖、不適、疼痛、盜汗、味覺改變、易激惹、易怒、失眠、意識模糊、注意力受損及低血壓。
偶見報導的不良反應包括腹痛、右上腹痛、皮疹(如紅斑或斑點樣症狀)、神經過敏、注射局部反應、感覺異常、病毒性感染、單純皰疹、皮膚乾燥、皮膚紅斑、瘙癢、結膜炎、眼痛、視覺異常或模糊、流淚、焦慮、情緒不穩、精神疾病包括幻覺、有時對他人的攻擊性行為、激動、鼻衄、偏頭痛、鼻充血、鼻炎、鼻竇炎、咳嗽、咽炎、抵抗機制紊亂、肺浸潤、肺炎、局限性肺炎、癲癇發作、意識障礙(包括腦病病例,見注意事項)、體重減輕、面部水腫、呼吸困難、消化不良、胸痛、心動過速、高血壓、食慾增加、性慾減退、月經不調(包括閉經或月經過多)、感覺減退、味覺反常、舌炎、口腔炎、稀便、便秘、牙齦出血、小腿痛性痙攣、外周缺血、神經病變和多發性神經病變、橫紋肌溶解(有時較嚴重)、肌炎、聽覺障礙、聽力喪失、眩暈、高尿酸血症、腎功能不全及腎功能衰竭。甲狀腺功能亢進或減退亦偶見報導。偶見肝毒性包括致命性肝毒性(見注意事項)。
使用α干擾素的患者,包括使用本品(重組α-2b干擾素),偶見報導視網膜出血、棉絮狀滲出點、視網膜動脈或靜脈梗塞、視覺模糊或視野改變、視覺遲鈍或視野喪失、視神經炎、視神經乳頭水腫(見注意事項)。
本品上市後罕見報導腎病綜合徵、腎功能不全、糖尿病加重、糖尿病、高血糖、胰腺炎、心臟缺血和心肌梗塞、腦血管缺血、腦血管出血、肉樣瘤症或肉瘤惡化、多形性紅斑、斯-約二氏綜合症、中毒性表皮壞死和注射部位壞死。
干擾素α,包括本品單用或與利巴韋林(Rebetol)合用及罕見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或純紅細胞再生障礙。
曾報告干擾素α治療出現各種自身免疫和免疫介導性疾病,包括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和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血管炎和Vogt-Koyanagi-Harada綜合徵。
心血管不良反應尤其是心律失常,大多與原先存在的心血管疾病以及套用有心臟毒性的藥物有關。原先並無心臟病證據的患者偶見報導心肌病變,停用干擾素α後是可逆的。
已經報導了急性超敏反應的病例,包括過敏反應、蕁麻疹和血管性水腫。
已經報導了虛弱的狀況(包括虛弱、不適和疲勞)、行兇意念、脫水、心悸、銀屑病、真菌感染和細菌感染(包括膿毒症)。
當本品與羥基脲聯合使用時,皮膚血管炎發病可能增多。
具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查異常,最常見於每日劑量超過10 MIU時,包括粒細胞和白細胞減少,血紅蛋和血小板減少,以及鹼性磷酸酶、乳酸脫氫酶、血清肌酐、血尿素氮、血尿素氮和促甲狀腺素升高。白細胞、紅細胞和血小板等三項血液成份發生中度並通常是可逆性的減少已有報導。在某些非肝炎患者可異常地發生血清ALT/AST (SGPT/SGOT)增高,這種情況亦見於清除病毒DNA聚合酶的某些慢性B肝患者。
兒童 慢性B型肝炎:小兒慢性B肝患者所發生的不良反應與成人患者類似。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流感樣症狀和胃腸道障礙(如嘔吐和腹痛)。同樣,有報導中性白細胞減少和血小板減少。正如對這一年齡組可預見的,出現易怒較常見。不良反應均未達危及生命的嚴重程度,主要是中度和輕重度反應,減藥或停藥後可消除。
使用本品的兒童(1-17歲)可發現暫時性的生長延緩,停藥後可恢復。
兒童患者的實驗室檢查異常情況與成人患者相似。

禁忌

對重組干擾素α-2b及其所含組份有過敏史的患者禁用。嚴重腎功能衰竭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病人禁止使用本品和利巴韋林聯合治療。

注意事項

慢性C型肝炎的最佳治療原則是本品與利巴韋林聯合使用。不能耐受或禁忌使用利巴韋林的患者應主要單用本品治療。當本品與利巴韋林聯合用於慢性C型肝炎的治療時,須同時參見利巴韋林的使用說明。
本品含穩定劑間-甲苯酚,某些患者對此可發生過敏反應。
在用本品治療時,很少見有急性、嚴重的過敏反應(如蕁麻症、血管神經性水腫、支氣管痙攣、過敏性休克)。如果發生以上任一反應,應停藥並立即給予適當醫治。一過性皮疹不需終止給藥。
對於虛弱患者如肺部疾患(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有酮症酸中毒傾向的糖尿病患者應慎用本品。對凝血障礙患者(如血栓性靜脈炎、肺栓塞)或嚴重骨髓抑制患者亦應慎用。
雖然在用干擾素時常報導伴有流感樣綜合徵的發熱,但應排除其他可導致持續發熱的病因。
本品與某些化療藥物聯合套用時可導致毒性(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增加的危險,某結果可能導致危及生命甚至致死。報導最多的可危及生命或致死性的不良反應包括黏膜炎、腹瀉、中性白細胞減少、腎功能不全及電解質紊亂。由於聯合用藥可致毒性增加的危險,故需慎重調整本品和合用化療藥物的劑量。
下列患者不應使用本品:有肝臟失代償症狀的慢性肝炎患者,自身免疫性肝炎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以及用過免疫抑制藥接受移植的患者。因本品可使這些患者的肝病惡化。
偶見致死性肝臟毒性反應,故對於使用本品期間發生肝功能異常的患者應嚴密監測,如果症狀和體徵有所發展,則應停藥。
對於肝臟代償失調的患者不應使用本品。對於肝臟合成功能減退的B肝患者(如白蛋白減少或凝血酶原時間延長)但仍符合用藥標準的患者,如果在用藥期間轉氨酶突然升高,則發生臨床肝臟失代償的危險性增加(見實驗室檢查項)。在考慮對這些患者是否使用本品治療時,必須充分權衡其臨床效益及其潛在的危險性。
有初步資料表明,使用干擾素α可能使腎移植排異反應的發生率升高。也曾報告過肝移植排斥,但尚未確定與干擾素α治療的因果關係。
由於某些患者在使用本品時可見與失水有關的低血壓,故用藥病人應保持充足的水分,必要時補液。
曾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心肌梗死和(或)以前或現在有心律失常或有愛滋病有關的卡波氏肉瘤的患者,如需使用本品治療,應嚴密監護。愛滋病相關的卡波氏肉瘤患者,在使用本品時,罕見心肌病的報導,有時停用干擾素α後是可逆的。對於原有心臟病史和(或)晚期癌症的患者,在用藥前和用藥期間應作心電圖檢查。罕見發生心律失常(主要是室上性),並似與其原有心臟疾病或治療前用過的心臟毒性藥物有關。常規療法往往有效,但可能需考慮調整劑量或停用本品。
肺浸潤、局限性肺炎和肺炎偶見於用干擾素α包括本品治療的患者,甚至危及生命。發病機制尚未明確。對於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或其他呼吸系統症狀的患者應作胸部x線檢查。如果胸部x光檢查顯示肺浸潤或存在肺功能受損的證據,則應嚴密監護,必要時停藥。雖然上述情況往往見於用干擾素α治療的慢性C肝患者,但亦見報導發生於用干擾素α治療的腫瘤患者。立即停用干擾素α並用皮質激素治療似可使肺部不良反應消失。此外,有報導當干擾素α與中藥小柴胡湯聯合使用時,上述症狀更易發生。
嚴重精神病或病史患者:對患有或曾患有嚴重精神病的成年患者如果必須接受本品治療,只有在保證對疾病進行了適宜的個體化診斷和治療後才能開始本品的治療。對於原有精神疾病特別是抑鬱症或曾有嚴重精神病史的兒童患者,不應使用本品。
如果發現嚴重中樞神經系統反應尤其是抑鬱症,則應停用本品。在本品治療期間曾發現有些患者出現嚴重的中樞神經系統作用,特別是抑鬱,自殺觀念,自殺或企圖自殺。曾發現其他中樞神經系統作用包括有時針對他人的進攻行為,精神病包括幻覺、精神錯亂和精神狀態改變。上述不良反應發生於使用本品推薦劑量或較高劑量的成年患者。有些患者,通常是老年患者在使用劑量較大的干擾素α時,甚至可見較為明顯的感覺遲鈍和昏迷包括腦病。雖然這些不良反應一般是可逆的,但少數患者需歷時3周才能恢復。使用大劑量本品可發生癲癇發作,但這種情況十分罕見。
如果患者出現精神或中樞神經系統問題,包括臨床抑鬱,建議主管醫師在治療期間及6個月的隨訪期內嚴密觀察患者。如果出現上述症狀,主管醫師必須牢記這些反應的嚴重性。如果精神病症狀持續存在或惡化,或出現自殺觀念或有進攻他人的行為,建議停止本品治療,採用適宜的精神干預治療。
由於使用干擾素α病人偶見眼科異常,如患者偶見視網膜出血、棉絮狀滲出點、視神經炎、視乳頭水腫、視網膜動脈或靜脈梗塞(見不良反應),所有病人應在用藥前作眼科檢查。如果病人有眼科主訴,包括視覺模糊或視野改變,應立即作眼科檢查。由於上述眼科主訴有可能與其他狀態並存,對於一些可能發生視網膜病變的病人如糖尿病和高血壓病人在使用本品時,建議作定期眼科檢查。如果病人在使用本品治療期間發現新的或原有眼科病變惡化,應考慮停藥。
對於甲狀腺功能障礙患者,只有當通過治療使促甲狀腺素(TSH)保持在正常範圍內時,才可開始或繼續使用本品。停用本品並不能逆轉用藥期間發生的甲狀腺功能障礙。
接受利巴韋林和干擾素α聯合治療患者曾報告出現牙病和牙周病。此外,在利巴韋林和干擾素α長期聯合治療期間,口乾對牙齒和口腔黏膜有損傷的作用。患者應每日徹底刷牙二次,定期檢查牙齒。此外,有些患者可出現嘔吐。應告知患者嘔吐後需要徹底漱口。
有關於本品引發高甘油三酯血症及加重該症的報導,因此建議監測血脂水平。
據報導,本品可加重原有的銀屑病和肉狀瘤病,故對於銀屑病和肉狀瘤病患者只有在利大於弊時可採用本品。
對於愛滋病有關的卡波氏肉瘤患者,當出現快速進行性內臟病變時不應使用本品。除了齊多夫定,尚無安全性資料說明本品可與逆轉錄酶抑制藥聯合使用。本品與齊多夫定合用時,中性粒細胞減少症的發生率較單用齊多夫定時為高。尚未知本品與其他治療愛滋病的藥品合用的療效。
在使用各種干擾素α期間,有報導產生不同的自體抗體。在使用干擾素治療期間,自體免疫性疾病的臨床表現更易發生在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傾向的患者。
在先靈葆雅公司監測的臨床試驗中,對接受本品的患者血清樣本進行干擾素中和因子的測定。干擾素中和因子為中和干擾素抗病毒活性的抗體。在全身給藥時,癌症患者出現中和作用的臨床發生率約為3%,慢性肝炎患者為6.2%,因中和抗體滴度低,治療應答率未下降。幾乎所有患者的中和抗體檢出滴度均低,尚未發現與臨床降低或自身免疫現象有關。
慢性B肝兒童患者在用本晶6MIU/m[sup]2[/sup],每周三次治療時約9%檢出血清干擾素中和抗體。檢出滴度較低,未見血清抗干擾素中和活性影響本品的安全性或療效。
對於腎功能損害和/或年齡超過50歲的患者,當接受本品與利巴韋林的聯合治療時,應更嚴密監測貧血的發生。
【實驗室檢查】
所有患者在使用本品前和用藥期間應定期進行血常規檢查和血液化學檢查(全血細胞計數和分類、血小板計數、電解質、肝功能包括血清ALT、血清膽紅素和白蛋白、血清蛋白及血清肌酐)。再用藥前處甲狀腺素(TSH)水平必須在正常值內。在用藥期間,任何發生甲狀腺功能障礙症狀的任何患者應評定其甲狀腺功能。
對於肝炎患者,建議在給藥第1、2、4、8、12、16、周進行檢查,以後每隔一個月檢查一次直至治療結束。如果在用藥期間ALT升高(≥基礎水平的2倍),可繼續使用本品,除非發現肝功能不全的症狀或體徵。在ALT升高期間,應每隔兩周檢查一次肝功能,包括凝血酶原時間、ALT鹼性磷酸酶、白蛋白和膽紅素水平。
對於惡性黑素瘤患者,在治療的誘導期間,應每周檢查一次肝功能和白細胞計數及其分類,在治療的維持期間,應每月檢查一次。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在恆河猴中的研究中表明,本品劑量為肌肉或皮下注射推薦劑量(2MIU/m[sup]2[/sup])的90-180倍時有墮胎作用。雖然各劑量組(7.5 MIU,15 MIU和30 MIU/kg)均出現流產,但與對照組相比,僅在中劑量和高劑量組(相當於肌肉或皮下注射推薦量2MIU/m[sup]2[/sup]的90-180倍)具有統計學意義。已知高劑量的其它類型的干擾素α或β可使恆河猴產生劑量相關的排卵停止和流產。目前尚未對孕婦進行充分及嚴格對照的臨床研究,只有確實認為本品潛在臨床利益大於對胎兒潛在危險性,孕婦才可以使用本品。孕婦不能進行本品膀胱內給藥。
目前尚不清楚本品是否可以從人乳汁中分泌。由於本品對哺乳期嬰兒產生不良反應,因此,應考慮本品對授乳母親的重要性,決定停止哺乳或停止用藥。
若本品合用病毒唑( 利巴韋林 )治療慢性C肝,請參閱病毒唑( 利巴韋林 )使用說明書。

兒童用藥

對於1歲以上的慢性活動性B肝患兒,高達10 MIU/m[sup]2[/sup]的劑量是安全的。

老年用藥

尚缺乏老年患者用藥的研究資料。

藥物相互作用

套用對乙醯氨基酚(撲熱息痛)可成功地緩解套用本品所致的發熱和頭痛症狀。
推薦的對乙醯氨基酚劑量為500毫克至1克,在使用本品前30分鐘服用。對乙醯氨基酚的最大劑量為每次1克,每日4次。
本品與麻醉藥、催眠藥或鎮靜藥合用時應謹慎。
尚未有充分數據可評價本品與其他藥品之間的相互作用。本品在與其他潛在的骨髓抑制藥聯合套用時應謹慎。
本品與齊多夫定合用時,可協同增強對白細胞的不良反應,同時接受這兩種藥物的患者,產生劑量依賴性中性粒細胞減少症的發生率高於單用齊多夫定。

藥物過量

尚未見過量使用本品的報導,但如同其它具藥理活性的化合物一樣,當發生藥物過量時應對症處理並密切監護生命徵象。

藥理毒理

藥理作用
臨床前細胞培養系統和動物異種腫瘤移植試驗結果顯示,重組人干擾素α-2b具有抗腫瘤增殖作用,在體外具有明顯的免疫調節作用。體外研究還表明,重組干擾素α-2b可抑制病毒複製。
干擾素通過與細胞表面的特異性膜受體相結合而產生上述作用。多項研究提示,干擾素一旦與細胞膜受體結合,便可以啟動一系列複雜的細胞內過程,其中包括對某些酶的誘導。據認為,這一過程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干擾素的各種細胞反應,包括抑制病毒感染細胞中病毒的複製、抑制細胞增殖及一系列免疫調節作用,如增強巨噬細胞的吞噬作用和淋巴細胞對靶細胞的特異性細胞毒作用。干擾素的治療作用涉及以上某種或全部作用機制。
在體外抗病毒試驗中,干擾素α可抑制人肝胚細胞瘤細胞系(HB611)的B肝病毒DNA,並能消除持續存在於人胚(肺)成纖維細胞中的A肝感染。
已知干擾素具有種屬特異性。
毒理研究
干擾素可能損傷生育力。在靈長類動物研究中觀察到,使用干擾素的動物月經周期出現異常。據報導,用人白細胞干擾素進行治療的婦女血清雌二醇和黃體酮的濃度降低。因此除非在用藥期間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齡婦女不應使用本品。育齡男性應慎用本品。
在恆河猴中的研究中表明,本品劑量為肌肉或皮下注射推薦劑量(2 MIU/m[sup]2[/sup])的90-180倍時有墮胎作用。雖然各劑量組(7.5 MIU,15 MIU和30 MIU/kg)均出現流產,但與對照組相比,僅在中劑量和高劑量組(相當於肌肉或皮下注射推薦量2 MIU/m[sup]2[/sup]的90-180倍)具有統計學意義。已知高劑量的其它類型的干擾素α或β可使恆河猴產生劑量相關的排卵停止和流產。目前尚未對孕婦進行充分及嚴格對照的臨床研究,只有確實認為本品潛在臨床利益大於對胎兒潛在危險性,孕婦才可以使用本品。孕婦不能進行本品膀胱內給藥。
目前尚不清楚本品是否可以從人乳汁中分泌。由於本品對哺乳期嬰兒產生不良反應,因此,應考慮本品對授乳母親的重要性,決定停止哺乳或停止用藥。

藥代動力學

對健康志願者進行單次皮下注射Intron A 500萬IU/m[sup]2[/sup]和1000萬IU/m[sup]2[/sup]、肌肉注射500萬IU/m[sup]2[/sup]以及靜脈滴注500萬IU/m[sup]2[/sup] (滴注時間30分鐘)後的藥代動力學研究。皮下和肌肉注射後的平均血清干擾素濃度可比。低劑量和高劑量的Cmax分別為3-12小時和6-8小時;消除半衰期分別為2-3小時和6-7小時;分別於注射後16和24小時血清濃度低於檢測下限。皮下和肌肉注射的生物利用度都大於100%。
靜脈滴注干擾素後,滴注結束時的血清干擾素濃度達峰值(135-273IU/ml),然後迅速下降,滴注後4小時不能測出血清濃度;濃度下降速度比皮下或肌肉注射的快。消除半衰期為2小時左右。
三種給藥途徑的尿內干擾素濃度都低於檢測下限。
兒童和青少年:下表是5-16歲的慢性C型肝炎兒童和青少年中進行了Intron A注射液和利巴韋林膠囊的多劑量藥代動力學性質。成人和兒童或青少年的干擾素和利巴韋林(劑量標化的)的藥代動力學相似。
甘樂能

貯藏

本品應在2-8℃保存,不宜冷凍。

包裝

1支/盒。注射液灌裝在一個1.5ml的I型燧石玻璃的注射藥筒內,一端帶有溴丁基橡膠墊的鋁帽封口,另一端用溴丁基橡膠塞封口。

有效期

在2-8℃下,可穩定保存15個月。

執行標準

進口藥品註冊標準JS20080073,JS20080074

生產企業

愛爾蘭先靈葆雅公司

核准日期

2007年02月

修訂日期

200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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