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儲備和緊急調度。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實施辦法,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和非金融類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用匯投資項目並組織項目申報;統籌協調推進金政企項目融資合作,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核准或審核上報境外投資項目。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指導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組織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相關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協調推進有關工作;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旅遊、衛生計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擬訂生態文明建設、循環經濟發展、全社會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負責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清潔生產有關工作。
(十)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十一)指導、協調全縣各部門、各行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重點產業專項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調整建議。
(十二)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科學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協調管理全縣科學技術工作,負責農業、社會發展科技創新及成果推廣工作,牽頭擬定科技促進農業、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發展。
(十四)組織實施和申報省州各類科技計畫和重大科技專項與工程;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科技創新和服務平台建設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推動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十五)負責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推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牽頭擬定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發展。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有關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組織實施;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做好糧食、重要商品儲備管理。
(十七)貫徹執行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管理國家、省、州、縣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及變動趨勢,組織實施成本監審和農副產品調查,組織實施涉案物品、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鑑定認證等工作。
(十八)貫徹國家、省有關能源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統籌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承擔全縣能源(煤炭除外、下同)行業管理職能,統籌全縣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能源重點項目布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能源投資項目;監測全縣能源發展情況。
(十九)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鐵路建設的各項決定、決議,執行鐵路建設規劃、協調、改線、征拆等事項。
(二十)牽頭做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工作;按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二十一)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職責調整。
1. 將原縣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縣防震減災局)的科技管理職責、縣商務局的糧食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改革局。
2. 將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將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入黔南州生態環境局甕安分局;將農業投資項目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將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劃入縣審計局;將反壟斷執法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藥品和醫藥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
3. 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縣發展改革局機關。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 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人口影響評估,完善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2. 與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研究提出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規劃、總量計畫及儲備品種目錄建議。負責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政府相關要求提出動用指令,並按程式組織實施。負責縣級救災物資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會同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訂縣級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提出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報縣政府審批。負責管理天然氣戰略儲備的收儲和輪換,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實施。縣商務局負責擬訂縣級成品油戰略儲備規劃,提出成品油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報縣政府審批。負責管理成品油戰略儲備的收儲和輪換,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實施。
3. 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糧食(含食用油)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糧食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4. 有關經濟協作的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區域合作工作。縣商務局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東西部扶貧協作工作。
內設機構
綜合科
投融資科
國民經濟科
產業發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