甕安縣環境保護局

甕安縣環境保護局是甕安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甕安縣環境保護局
  • 地點:甕安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縣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
3、負責擬訂全縣各方面污染防治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管理;組織制訂並實施全縣污染排放總量計畫;組織協調全縣跨地區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全縣生態自然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縣內新建的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區;負責城鎮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
5、負責全縣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執法工作,對本行政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和許可證管理,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等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調查處理轄區內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轄區內的環境污染糾紛調處工作;依法徵收排污費;指導、協調解決全縣各地方、各部分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7、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定;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8、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等有關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0、對全縣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對新建項目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對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11、負責對全縣縣管排污單位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電磁輻射、放射性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並對違反規定者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12、負責對全縣排污費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方案的編制及有關報表的編報廢匯總工作。
13、負責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投訴等環保信訪工作。
14、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並提交行政出處罰決定建議。
15、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農村的生態環境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16、負責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17、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王興武:主持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慶:分管監察大隊、業務科。聯繫安全維穩、政法、綜治、信訪、禁毒、幫教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肖仁開:分管監測站。聯繫招商引資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宋澤會:分管綜合科、黨風廉政建設。聯繫黨建工作、整髒治亂、宣傳教育、統戰工作;
黨組成員任瓊:分管減排。聯繫工、青、婦、計畫生育工作;

內設機構

綜合股:1.按時完成全局發展規劃、階段性工作計畫總結、給上級單位的請示報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擬和行文。
2.做好各種行政會議的組織準備和會議議定事項的催辦落實工作。做好局長辦公會議題徵集、會議記錄和決議事項的督辦,擬發會議紀要。
3.針對不同時期工作中出現的敏感問題和領導決策的實施情況,組織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做好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對來自上下、左右、內外的各種信息、資料、情況進行加工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和可行性的建議。
4.按照公文辦理程式、行文關係和行文規則做好公文的起草、製作和傳遞。把好公文文字關和政策關,做好檔案的收集、日常管理和存放使用。
5.指導機關各科室和基層各單位,對工作中形成的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實物、影像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規範,便於利用。
6.做好民眾來信來訪、熱線電話,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受理、登記、督辦和反饋。
7.加強印章管理,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存放安全。嚴格審批程式,建立用印登記制度。
8.做好公務接待工作,對來自上級、平級和其他相關組織的來賓進行接洽,語言規範,舉止端莊,從容大方。接待中做到細緻周到、按章辦事、勤儉節約、保守秘密。
9.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環境監察大隊: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2.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的徵收工作;
3.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4.負責對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負責核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自然生態保護監察;農業生態環境監察;
6.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環境監測站:1.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 《環境監測工作條列》 《環境監測規範》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轄區內環境常規監測任務,編制環境監測各類報告、環境質量年報、年鑑;
2.依法開展全縣環境質量監視性監測。對環境各要素(空氣、水、聲等)進行監測,及時準確、科學系統地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3.依法開展全縣環境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對全縣污染排放狀況實施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狀況及變化趨勢;
4.承擔縣管委託建設項目“三同時”和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污染防治設施檢查的監測和排污申報覆核監測工作;
5.負責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負責環境管理、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的環境監測工作;開展委託監測、環境監測技術服務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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