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飲用純淨水(1998年4月21日發布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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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飲用純淨水》是為規定瓶裝飲用純淨水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要求而制定的標準。

1998年4月21日,《瓶裝飲用純淨水》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9年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瓶裝飲用純淨水
  • 頒布時間:1998年4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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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1日,《瓶裝飲用純淨水》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9年1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純淨水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要求,適用於符合本標準第3章定義的產品。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一90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5749一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一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6682一92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7718一94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GB/T 8538一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0789一1996軟飲料的分類
GB 10790一89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GB 17324一1998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準
3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 1瓶裝飲用純淨水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水源,採用蒸餾法、去離子法或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製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4技術要求
4 · 1水源必須符合GB 5749各項技術要求。
4 · 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8一04一21批准 1999一01一01實施
指標
色度,度
5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濁度,度
1
臭和味
無異味、異臭
肉眼可見物
不得檢出
4 · 3理化指標
4 · 3· 1質量理化指標
質量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指 標
pH值
5 · 0~7 · 0
電導率〔(25 + 1)。C〕S/cm
高錳酸鉀消耗量(以02計),mg/L
氯化物(以Cl-計),mg/L
4 · 3· 2污染理化指標
污染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指 標
按GB 17324規定執行
氰化物(以CN一計)1)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l)
游離氯(以Cl一計)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亞硝酸鹽(以NO計)
1)氰化物指標、揮發酚類指標只限採用蒸餾法的產品。
4 · 4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按GB 17324的規定執行。
4 · 5淨含量
單件定量包裝淨含量負偏差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同批產品所抽樣品的平均淨含量不得低於標籤上標明的淨含量。
2
淨含量 Q
負 偏 差
Q的百分比
mL
100 mL~200 mL
200 mL~300 mL
9
300 mL~500 mL
3
500 mL—1 L
1 L— 10 L
10 L、15 L
150
15 L、25 L
1
5試驗方法
試驗所用的水按GB 6682的規定。
5· 1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 /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5· 2 pH值、高錳酸鉀消耗量(耗氧量)、氯化物按GB 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
5· 3電導率:見附錄A。
5· 4鉛、砷、銅、氰化物、揮發酚類、游離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亞硝酸鹽、微生物指標按GB 17324規定的方法測定。
5· 5淨含量
在(20 ± 2)。c的條件下,將水樣沿容器壁緩慢倒人量筒中,讀取容積數。
6檢驗規則
6· 1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裝機灌裝、同一規格的產品為一批。
6· 2出廠檢驗
6· 2· 1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出具合格證書,並在包裝箱內(外)附有簽署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6· 2 · 2抽樣方法和數量
每批隨機抽取15瓶(罐)。6瓶(罐)用於感官要求、淨含量、pH值、電導率的檢驗〔淨含量測定3瓶
(罐)〕;3瓶(罐)用於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的檢驗;另6瓶(罐)留樣備用。
6· 2· 3出廠檢驗項目
感官要求、淨含量、pH值、電導率、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為每批必檢項目,其他項目作不定期抽檢。
6· 3型式檢驗
6· 3 · 1型式檢驗每季度或一個生產周期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 a、更改主要原輔材料或更改關鍵工藝;
b、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 3 · 2抽樣方法和數量
從任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18瓶(罐)。9瓶(罐)用於感官要求、淨含量、理化指標的檢驗〔淨含量測定3瓶(罐)〕;3瓶(罐)用於微生物的檢驗;另6瓶(罐)留樣備用。
6· 3 · 3型式檢驗項目
應包括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
6· 4判定規則
6· 4 · 1出廠檢驗結果中,感官要求、淨含量、pH值、電導率如有不符合本標準時,對不合格項目從該貨批中加倍抽樣復驗。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不符合本標準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 4 · 2型式檢驗結果中,除淨含量以外,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淨含量有一瓶(罐)負偏差超過允許負偏差或平均淨含量低於標明淨含量時,允許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復驗,如仍有上述情況之一,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7· 1標誌
7 · 1 · 1產品標籤上應按GB7718的有關規定標註:產品名稱、淨含量、製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產品標準號。產品名稱與淨含量須排在同一視野。
7· 1 · 2採用蒸餾法加工的產品方可用“蒸餾水”名稱;其他方法加工的產品不得使用“蒸餾水”名稱。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在其產品名稱後需用醒目字樣標明“飲用純淨水”。
7 · 1 · 3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製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件包裝的淨含量和總數量。
7 · 1 · 4儲運圖示的標誌應符合GB 191的有關規定。
7 · 2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及管理辦法,還應符合GB 10790的有關規定。
7 · 3 運輸
7 · 3· 1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
7,3 · 2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扔摔、撞擊、擠壓。
7· 3· 3運輸過程中不得曝曬、雨淋、受潮。
7· 4 貯存
7· 4 · 1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
7· 4 · 2產品應貯存在陰涼、乾燥、通風的庫房中;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包裝箱底部應有100 mm以上的墊板
7· 4 · 3在攝氏零度以下運輸與貯存時,應有防凍措施。
7· 5保質期
7 · 5,1符合7 · 3與7 · 4條規定時,保質期:小於3 000 ml,的包裝不少於12個月;大於3 000 ml.的大瓶包裝不少於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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