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縣漁業局

(一)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法律依據是《漁業法》第十一條,單位和,瓊中府辦[2006]107號要求,現將本單位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如下: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的全民新有的水域灘涂,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

(二)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法律依據是從《漁業法》第十六條,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向自用水產苗種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中縣漁業局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事業單位
  • 地址:海南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事項,

法律依據

(三)捕撈許可證。法律依據是《漁業法》第二十四條,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
(四)漁業資源的養殖和保護。法律依據是從《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採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五)水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依據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制》,相關法條:第17、18、19、21、23、25、26、32、33、37、45、46、47、48、49、50、51、52條。

行政處罰事項

(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反禁魚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按《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漁獲物和法所行,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二)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按《漁業法》第三十九條,責令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擔賠償責任。
(三)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新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按《漁業法》第四十條、責令改正,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四)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擅自進行捕撈的、按《漁業法》第四十一條,沒收漁獲物和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五)經營未經審定批准的水產苗種的,按《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及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1) 罰款(2) 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3) 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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