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宗旨
為環球華人企業家在企業營運管理等各項
商務運作中起到中介橋樑作用,並望能通過“聯合會”促成各地華人企業家為
振興中華、復興民族大業而努力。
聯合會理念
聯合會為各會員創造一個好的交流平台,並期望會員企業能賺取商業利潤,同時也能承擔起社會
責任,從而達到聯合會的理念,使國家、社會能政通人和、商旺國強。
聯合會服務
我們向會員提供(但不限於提供以下服務):
環球各行業展會會期,協作參展,提供展會住宿、
機票預訂、
展位申請及支持等。
向各會員定期發放期刊,介紹各行業的發展,使您能及時洞察各行業商機。
在內地和世界主要城市設立為會員服務代表處,以及律師支持服務。
協助會員申請香港、海外、內地
公司註冊服務,美國、澳洲、香港等海外移民服務。
提供在各地尤其在中國內地經商諮詢,協助與地方政府溝通,使投資經商更暢順。
組織各類展會及酒會,促進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資源共享,擴大您的
交際領域。
環球華人企業發展聯合會的服務也會因應會員的實際需要而改變。聯合會的服務不以商業性質收費為原則,其目的是推動
華商企業共同發展。衷心希望與社會各界和中外朋友們加強聯繫,攜手合作,共同發展!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環球華人企業發展聯合會是2009年經香港警務處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香港海內外商貿組織,是為會員提供一個互相交流,共謀經商發展的平台和紐帶。
第二條:一切活動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
香港基本法》為準則,要求會員是熱愛國家、民族、社會,擁護當今好政府、愛家庭、愛同事、愛自己奉公守法的好市民。
第三條:宗旨:為環球華人企業家在企業營運管理等各項商務運作中起到中介橋樑作用,並望能通過“聯合會”促成各地華人企業家為振興中華、復興民族大業而努力。
第四條:主要職能與任務:
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環球各行業展會會期,協作參展,提供展會
住宿、機票預訂、展位申請及支持等。
向各會員定期發放期刊,介紹各行業的發展,使您能及時洞察各行業商機。
在內地和世界主要城市設立為會員服務代表處,以及律師支持服務。
協助會員申請香港、海外、內地公司註冊服務,美國、澳洲、香港等海外移民服務。
提供在各地尤其在中國內地經商諮詢,協助與地方
政府溝通,使
投資經商更暢順。
組織各類展會及酒會,促進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資源共享,擴大您的交際領域。
增進與香港特區及台灣、澳門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
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第五條:聯合會地址:
香港: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新文華中心A917室 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
深圳: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廣場1803A
深圳市羅湖區迎春路海外聯誼大廈1301室
深圳市羅湖人民南路國際貿易中心大廈3225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環球華人企業發展聯合會分為企業會員(董事或股東)和個人會員。
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董事/股東,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個人會員。吸收企業個人會員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外貿進出口企業,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
個體工商者或自主創業的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環球華人企業發展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成為會員除獲得以上服務外,特惠期內另享有以下服務:
會員資格證書、VIP卡、會員牌匾。
免費使用香港辦公室1次,租用香港兩地牌照車輛享8折優惠。
免費陪同香港參展服務,免費提供場務人員。
香港實報稅服務費8折優惠。
香港辦公室/會議室租賃8者優惠。
酒店及香港律師服務費8折(折後再9折)。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遵守會章;
執行決議;
交納會費;
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
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報告工作。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起決議也必須由理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
生效。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起決議也必須由常務理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的職權: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審核財務報告。
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資產
第十七條:聯合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聯合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聯合會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加入會員特惠價格為1980元(三年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遞交主席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聯合會理事會所有。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本聯合會在香港警務處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