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是環境行政執法程式中常見的文書種類之一,用於傳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環境違法主體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 發布日期:2009-10-29
  • 生效日期:2009-10-29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是環境行政執法程式中常見的文書種類之一,用於傳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環境違法主體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示例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發布文號】環法〔2009〕71號
【發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2009-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環境保護部
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環法〔2009〕71號

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經查,昆明市軌道交通首期工程未取得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其世紀城站至五臘村站已於2009年3月擅自開工建設,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昆明市軌道交通首期工程停止建設。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雲南省環境保護廳,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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