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群體性事件

環境群體性事件,泛指由於環境訴求引起的群體性衝突事件。2007年廈門PX事件讓大家了解了一個詞叫“散步”,同時也讓大家知道,靠集體散步的力量是可以改變政治格局的。

中國自1996年來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國環境重大事件增長120%。楊朝飛介紹,重特大環境事件高發頻發,2005年以來,環保部直接接報處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長120%,

事件概況,解決對策,

事件概況

特別是重金屬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呈高發態勢。環保部原總工程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表示,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尚不健全,相關法律規範不明確,有關規定過於原則抽象,操作性不強,難以滿足公眾需求。“公眾參與是解決環境問題不可替代的力量”,楊朝飛建議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完善環境立法、重點項目環評等的聽證制度;探索社區環境圓桌對話機制,建立政府、企業、公眾定期溝通、平等對話、協商解決的平台。

解決對策

環境群體事件年均遞增29%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專題講座,專家建議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十一五”期間,在能源消費和國民經濟年均分別增長6.6%和11.2%的情況下,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分別下降14.29%和12.45%,超額完成減排任務。儘管如此,環境惡化趨勢未根本遏制。昨日上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閉幕,環保部原總工程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在隨後舉行的專題講座中建議制定單行的環境損害賠償法。
司法渠道解決環境糾紛不足1%
“十一五”期間,環境信訪30多萬件,行政複議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楊朝飛認為,環保官司難打是環保問題的主要成因之一。據調查,真正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一方面民眾遇到環境糾紛,寧願選擇信訪或舉報投訴等途徑解決,而不選擇司法途徑;另一方面法務部門也不願意受理環境糾紛案件。
楊朝飛認為,環保官司之所以難打,源於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和管理機制;環境公共利益損失的索賠,缺乏法律支撐,例如2005-2012年先後發生的松花江污染事故、大連海岸油污染事故、福建汀江污染事件、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等,至今均未被追究環境公共利益的損失賠償。
楊朝飛建議,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制定單行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將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公益損害與公民的私益損害,列入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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