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督察

由政府或受政府委託由有關環境行政職能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執行上級政府環境決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是中國環境行政執法的一種形式。例如,199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實現“九五”環保目標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次年,即責成國家環保局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督察各地貫徹執行情況,並把督察結果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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