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中的方法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樣品、分析步驟(或測試步驟)、結果計算、精密度和準確度、不確定度、質量保證和控制、特殊情況、注意事項、廢棄物的處理等內容做出了技術規定。 本導則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導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並歸口。 本導則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起草。 本導則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於2004年12月9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書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 作者: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出版日期:2005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380163132
- 品牌: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外文名:Technical Guideline on Draw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alytical Method Standards
- 出版社: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頁數:32頁
- 開本:16
- 定價:25.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1 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標準中使用的一般要素
5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的基本要求
6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構成
7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的技術規定
7.1 封面
7.2 目次
7.3 前言
7.4 標準名稱
7.5 範圍
7.6 引用標準
7.7 術語和定義
7.8 方法原理
7.9 試劑和材料
7.9.1 通則
7.9.2 以市售方式使用的產品
7.9.3 基準試劑
7.9.4 水溶液
7.9.5 確定了濃度的溶液
7.9.6 指示劑
7.10 儀器、設備
7.11 樣品
7.11.1 樣品的採集和保存
7.11.2 試樣的製備(或試樣的預處理)
7.12 分析步驟(或測試步驟)
7.12.1 通則
7.12.2 試料
7.12.3 儀器的調試(或測試條件)
7.12.4 校準
7.12.5 空白試驗
7.12.6 測定或測試
7.13 結果計算
7.14 精密度和準確度
7.15 不確定度
7.16 質量保證和控制
7.17 特殊情況
7.18 注意事項
7.19 廢棄物的處理
7.20 附錄
7.21 參考文獻
8 方法驗證
8.1 通則
8.2 方法的檢出限與測定限
8.2.1 檢出限
8.2.2 測定下限
8.2.3 測定上限
8.2.4 方法檢出限與測定限的確定
8.3 方法的定量測定範圍
8.4 方法的靈敏度
8.5 方法的精密度
8.6 方法的準確度
8.7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8.8 方法的選擇性(抗干擾能力)
8.9 方法的穩健性(耐變性)試驗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從實驗室間測試結果得到的統計數據和其他數據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方法驗證報告
附錄C(資料性附錄)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測試報告的基本內容
附錄D(資料性附錄)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編制說明的基本內容
參考文獻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標準中使用的一般要素
5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的基本要求
6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構成
7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的技術規定
7.1 封面
7.2 目次
7.3 前言
7.4 標準名稱
7.5 範圍
7.6 引用標準
7.7 術語和定義
7.8 方法原理
7.9 試劑和材料
7.9.1 通則
7.9.2 以市售方式使用的產品
7.9.3 基準試劑
7.9.4 水溶液
7.9.5 確定了濃度的溶液
7.9.6 指示劑
7.10 儀器、設備
7.11 樣品
7.11.1 樣品的採集和保存
7.11.2 試樣的製備(或試樣的預處理)
7.12 分析步驟(或測試步驟)
7.12.1 通則
7.12.2 試料
7.12.3 儀器的調試(或測試條件)
7.12.4 校準
7.12.5 空白試驗
7.12.6 測定或測試
7.13 結果計算
7.14 精密度和準確度
7.15 不確定度
7.16 質量保證和控制
7.17 特殊情況
7.18 注意事項
7.19 廢棄物的處理
7.20 附錄
7.21 參考文獻
8 方法驗證
8.1 通則
8.2 方法的檢出限與測定限
8.2.1 檢出限
8.2.2 測定下限
8.2.3 測定上限
8.2.4 方法檢出限與測定限的確定
8.3 方法的定量測定範圍
8.4 方法的靈敏度
8.5 方法的精密度
8.6 方法的準確度
8.7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8.8 方法的選擇性(抗干擾能力)
8.9 方法的穩健性(耐變性)試驗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從實驗室間測試結果得到的統計數據和其他數據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方法驗證報告
附錄C(資料性附錄)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測試報告的基本內容
附錄D(資料性附錄)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編制說明的基本內容
參考文獻
文摘
7.17 特殊情況
7.17.1 應包括分析的樣品中是否因含有特殊成分而需對分析步驟做出的各種修改。這些修改均應在“範圍”一章中提及。每種特殊情況應給出不同的小標題。
7.17.2 修改分析方法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修改後分析方法的原理,包括對於一般分析步驟原理的必要修改,或敘述新分析步驟的原理。——如果需要對一般採樣方法進行修改,則應說明新的採樣方法。——新分析步驟或修改的說明。如果只給出修改內容,則有必要指明每個修改在一般步驟中的具體位置。簡便方法為:指明未修改的步驟的最後一段(必要時重複最後一句或部分句子),然後給出修改,最後指明緊跟在修改之後的第一個未修改的段落(必要時重複其第一句或部分句子)。——適用於修改後的或附加的分析步驟的計算方法。
7.17.3 上述修改內容即使很少,也不要在“分析步驟”一章中描述這些修改內容,為了清楚起見,仍要以“特殊情況”為標題單獨列為一章。
7.18 注意事項
為方便方法的套用,對於分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及其處理辦法、使用該方法的特殊要求、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可以以“注”的形式置於有關條款或子條款的末尾,或者,當內容比較冗長時,可在本章中以“註解”專門列出。
7.19 廢棄物的處理
如需要,給出對健康或環境有危險或有危害的所測試的樣品、所用試劑或測試後產生的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方法。
示例:“廢酸、廢鹼可用中和法處理或集中收集送往廢物處置場。”
7.20 附錄
如果標準的詳細內容便於用附錄的形式表述且能使文本主體更簡潔,那么可以使用附錄。應明確說明附錄是“規範性附錄”,還是“資料性附錄”。
7.21 參考文獻
如果需要資料性引用檔案,可以在文本的相應位置通過引用給出;或者,如果有多個資料性引用檔案時,可以在文本後的“參考文獻”中列出。
8 方法驗證
8.1 通則
8.1.1 對建立的標準分析方法、原標準方法做出改進、分析方法上升為標準分析方法時,都需經實驗驗證,以使方法的各項指標達到規定的要求。實驗驗證也適用於非標準方法的採用和對新方法/新技術研究建立新方法。
8.1.2 在進行實驗驗證之前,首先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設計方案。根據影響方法的精密度和準確度的主要因素和數理統計學的要求,確定參加實驗室的數目,選擇合適的實驗室、樣品的類型、含量水平、分析人員、分析設備、分析時間及重複測定次數。
8.1.3 實驗中,對於測試所需的儀器、天平、吸管、滴定管、容量瓶等,必須按規定進行檢定和校準。
7.17.1 應包括分析的樣品中是否因含有特殊成分而需對分析步驟做出的各種修改。這些修改均應在“範圍”一章中提及。每種特殊情況應給出不同的小標題。
7.17.2 修改分析方法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修改後分析方法的原理,包括對於一般分析步驟原理的必要修改,或敘述新分析步驟的原理。——如果需要對一般採樣方法進行修改,則應說明新的採樣方法。——新分析步驟或修改的說明。如果只給出修改內容,則有必要指明每個修改在一般步驟中的具體位置。簡便方法為:指明未修改的步驟的最後一段(必要時重複最後一句或部分句子),然後給出修改,最後指明緊跟在修改之後的第一個未修改的段落(必要時重複其第一句或部分句子)。——適用於修改後的或附加的分析步驟的計算方法。
7.17.3 上述修改內容即使很少,也不要在“分析步驟”一章中描述這些修改內容,為了清楚起見,仍要以“特殊情況”為標題單獨列為一章。
7.18 注意事項
為方便方法的套用,對於分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及其處理辦法、使用該方法的特殊要求、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可以以“注”的形式置於有關條款或子條款的末尾,或者,當內容比較冗長時,可在本章中以“註解”專門列出。
7.19 廢棄物的處理
如需要,給出對健康或環境有危險或有危害的所測試的樣品、所用試劑或測試後產生的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方法。
示例:“廢酸、廢鹼可用中和法處理或集中收集送往廢物處置場。”
7.20 附錄
如果標準的詳細內容便於用附錄的形式表述且能使文本主體更簡潔,那么可以使用附錄。應明確說明附錄是“規範性附錄”,還是“資料性附錄”。
7.21 參考文獻
如果需要資料性引用檔案,可以在文本的相應位置通過引用給出;或者,如果有多個資料性引用檔案時,可以在文本後的“參考文獻”中列出。
8 方法驗證
8.1 通則
8.1.1 對建立的標準分析方法、原標準方法做出改進、分析方法上升為標準分析方法時,都需經實驗驗證,以使方法的各項指標達到規定的要求。實驗驗證也適用於非標準方法的採用和對新方法/新技術研究建立新方法。
8.1.2 在進行實驗驗證之前,首先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設計方案。根據影響方法的精密度和準確度的主要因素和數理統計學的要求,確定參加實驗室的數目,選擇合適的實驗室、樣品的類型、含量水平、分析人員、分析設備、分析時間及重複測定次數。
8.1.3 實驗中,對於測試所需的儀器、天平、吸管、滴定管、容量瓶等,必須按規定進行檢定和校準。
序言
為使我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有一個統一的、規範化的技術準則和依據,以確保分析結果的重複性、再現性、準確性、可比性,推動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的不斷發展,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中的方法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樣品、分析步驟(或測試步驟)、結果計算、精密度和準確度、不確定度、質量保證和控制、特殊情況、注意事項、廢棄物的處理等內容做出了技術規定。
本導則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導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並歸口。
本導則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起草。
本導則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於2004年12月9日起實施。
本導則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中的方法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樣品、分析步驟(或測試步驟)、結果計算、精密度和準確度、不確定度、質量保證和控制、特殊情況、注意事項、廢棄物的處理等內容做出了技術規定。
本導則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導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並歸口。
本導則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起草。
本導則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於2004年12月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