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主

環境民主是指社會公眾在環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並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民主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democracy
環境民主的內容
環境民主的內容十分豐富。它既是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又是環境法學的一個基本理念,還表現為環境法治建設中的檔拜重立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即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有人認為,環境正義、公平、平等和民主是相互聯繫的概念。凡是正義的漏騙燥必然是公平的、平等的和民主的;公平和平等則是民主的中心。馬克·E.凱恩(Mark.E.敬承主Kann)在《美國的環閥盛廈再境民主》一良拜文中認為:“環境民主是指,自然和社會的相互作用,應該主要受行使權力去規定人的活動和獲得公共利益的人民的影響。”西方晚近著名哲學家尤爾根·哈貝馬斯的民主商談理論為確立環境民主原則提供了新視角,他強調從程式上保證公眾參與公共決策。阿赫特貝格認為,工業文明所面臨的生態風險、核風險、化學風險和基因風險都主要是由“有組織的不負責”行為所導致的“人為風險”;風險社會要想成功地迎接其自身帶來的道義上的和其他的挑戰,就急需沿著生態民主政治即審議民主的方向發展,審議民主的特徵是程式自由和平等主義,“大體上來說,這種發展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建臭重戒立在公民廣泛參與基礎之上的審議民主政治”。概括起來,環境民主主要是指:自然和社會的相互作用,應該主要受行使管理欠婆祖權力的管理階層和獲得公共利益的公眾的影響;公眾和國家權力機關應該聯合起來共同作出那些影響環境質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眾應該和政府部門一起參加鑑定那些規定公共環境的目標價值的過程;公眾應對已經形成並正在處理當代環境資源危機的國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選擇,環境政策和環境法應該通過民主程式來制定;公眾在鑑定和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方面應該有平等的自由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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