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環境影響後評價是指在開發建設活動正式實施後,以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基礎,以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等開發活動完成後的實際情況為依據,通過評估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前後污染物排放及周圍環境質量變化,全面反映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實際影響和環境補償措施的有效性,分析項目實施前一系列預測和決策的準確性和合理性,找出出現問題和誤差的原因,評價預測結果的正確性,提高決策水平,為改進建設項目管理和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是提高環境管理和
環境決策的一種技術手段。
評價目的
環境影響後評估的目的應該是: 檢查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各項環保措施是否落實。 在建設過程中工藝流程和
環保設施以及對環境的影響貢獻值是否發生變化。 驗證
環境影響評價的模式、 預測的結論是否符合當地的環境實際。係數是否要修正。 當地
環境質量、 環境保護目標和
環境標準有無變化, 原有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否要修正。目前的環保設施能否滿足環境變化的需要,是否需要調整。 對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缺項、 漏項或調整後的情況進行補充評價。
評價的對象
環境影響後評估不是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它適合於: 在建設過程中工藝過程和環
保設施有所變更。 由於當地開發活動較多,
環境質量有了重大的變化。 由於當地
環境規劃制定、 環境保護目標和
環境標準有所提高。 在國家
總量控制指標下達後, 需重新確定項目的
允許排放量。 目前的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或其效率不能達到原定要求, 不能滿足當地環境
的總量控制需要。 其它環保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項目。
評價的內容
主要內容應包括:
環保設施的排放量核實,這部分資料可以使用竣工驗收的資料, 對不足部分進行必要的補充。根據國家、 省、 市
總量控制指標重新確定項目的允許排放量。 對影響區的
環境質量的驗證性評價。 針對建設項目的實際生產過程,實際
環境審計。制訂
環境監控計畫,實行環境保護的 TQC 全程控制。 由於工藝、 設備的改變或原評價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性評價。 對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補救措施。
意義
1)對環境影響預測和環保設計成果進行驗證
2)為進一步加強過程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3)為其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計提供借鑑
4)檢查過程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5)檢查環境監測設施的運行情況,為環境監測斷面和監測項目的調整和最佳化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