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準

環境基準

環境基準是指環境中污染物對特定對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無作用劑量)或濃度,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一反應關係確定的,不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人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環境基準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評價、預測和控制環境污染的科學依據。

不同的環境要素存在各自不同的基準,如空氣品質基準、水質基準等。根據作用對象的不同,又分為保護人體健康的基準、生態基準(保護各種動植物、水生生物)、物理基準(保護建築物、材料、噪聲、能見度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基準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Criteria
  • 全稱環境質量基準
  • 領域學科環境學生態毒理學
  • 特點:不具有法律效力、研究耗時大
  • 類型:空氣品質基準、水質基準等
概念,基礎原理,特點,劃分類型,推導步驟,與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別,內涵,

概念

環境基準是指環境中的污染物等對人或者其他生物等特定對象不產生不良或者有害效應的最大限制。環境基準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科學基礎。

基礎原理

環境基準是基於科學實驗科學推論所獲得的客觀結果,反映了污染物同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一效應關係。不同的環境要素存在各自不同的基準,不同類型的基準,採用的研究方法也不同。
由於實驗方法不同、技術手段不同、選擇的觀察對象不同,不同研究者得出的基準可能差異很大。為了比較、套用的目的,特別是為了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有必要對觀察對象的選擇、實驗或調查的方法和手段、數據統計處理方法等事項統一規定,形成規範。否則大量的資金、人員、時間投入,得出來的結果可能不可用采墊希。
在確定環境基準時,要對環境中各種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如噪聲、電磁輻射)對人體、生物以及建築物、材料等的艱腳危害和影響進行研究,分析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劑量(濃度)、作用時間和環境效應之間的關係,確定不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安全閾值,或者一定風險控制下(如致癌風險率10)的可接受水平。這種閾值或可接受水平就是環境基準。
環境基準研究主要針對污染物長期低劑量暴露產生的影響,短期大劑量暴露一般在職業衛生保護和事故風險控制中考慮。由於環境突發事件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具有劑量大但時間短的特點,與環境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義是根本不同的,所以不能簡單將環境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直接作為應對環境突發事件決策的依據。

特點

環境基準的研究是一項特殊的研究,具有以下特點:
①環境基準的研究屬於自然科學研究的範疇,其研究成果具有社會共享性;②環境基準的研究一般投資大、耗時長,一種環境基準資料的獲得往往需要做較長時間大量而細緻的研究工作;③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環境基準研究與其他學科研究不一樣,雖然也經過一套嚴格的科學實驗程式,但由於研究的介質和對象的自然可變性,再加上技術的不規範,都可能使最後的結果不能以確定的數值來表示;④環境基準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對某一污染物,完整的環境基準資料應該是各種環境基準組成的體系,而在一般情況下往往只需研究其中主要的環境基準。

劃分類型

環境基準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質量基準享罪紙希、水悼才勸府質量基準和土壤質量基準等;按保護對象可分為環境衛生基準、水生生物基準、植物基準、人類健康基準等。同一污染物在不同的環境要素中或對不同的保護對象有不同的基準值。

推導步驟

環境基準的具體推導步驟如下:
①明確需要制定基準的對應環境介質和保護對象;②確定基準限定的化學物質種類及其他項目;③由需要制定基準的環境介質和保護對象確定暴露途徑;④確定不同暴露途徑的貢獻率;⑤針對不同化學物質的毒性研究得出劑量一效應關係公式;兆去殼⑥由風險限值和劑量一效應關係確定最大允許暴露量及各途徑暴露量;⑦得出不同途徑確定的環境介質中各化學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限值;⑧拳櫻循其中的最小值即為該物質的基準值。

與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別

環境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反應關係確定的,不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人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後者是以前者為依據,並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制定的。由國家管理機關頒布,一般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但二者又有密切的關係,前者是制定後者的科學依據,後者規定的污染物容許劑量或濃度原則上應小於或等於相應的基準值

內涵

環境基準包含了3個層次的內涵:①環境基準以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及環境功能為目的,反映了臘地紙污染物在環境中最大可接受濃度的科學信息;②環境基準是自然科學的研究範疇,是在研究污染物在環境中的行為和生態毒理效應等基礎上確定的,基準值是完全基於科學實驗及調查的客觀記錄和科學推論;③環境基準是制定環境標準的依據,以環境暴露、毒理效應與風險評估為核心內容的環境基準體系,是環境質量評價、風險控制及整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環境基準不僅是環境科學研究的核心內容,而且為環境管理,特別是環境標準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和基礎資料。因此,環境基準的研究在環境科學和環境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與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別

環境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反應關係確定的,不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人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後者是以前者為依據,並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制定的。由國家管理機關頒布,一般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但二者又有密切的關係,前者是制定後者的科學依據,後者規定的污染物容許劑量或濃度原則上應小於或等於相應的基準值

內涵

環境基準包含了3個層次的內涵:①環境基準以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及環境功能為目的,反映了污染物在環境中最大可接受濃度的科學信息;②環境基準是自然科學的研究範疇,是在研究污染物在環境中的行為和生態毒理效應等基礎上確定的,基準值是完全基於科學實驗及調查的客觀記錄和科學推論;③環境基準是制定環境標準的依據,以環境暴露、毒理效應與風險評估為核心內容的環境基準體系,是環境質量評價、風險控制及整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環境基準不僅是環境科學研究的核心內容,而且為環境管理,特別是環境標準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和基礎資料。因此,環境基準的研究在環境科學和環境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