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原告適格規則研究是由陳亮寫的關於法律的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適格規則研究
- 論文類別:法律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以美國法為中心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陳亮著
導師
梁慧星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環境保護法 行政訴訟 美國
館藏號
D971.2
館藏目錄
2010\D971.2\3
內容簡介
“全球化下環境法律和義務的公民實施,堪稱是20世紀末環境法對世界文明作出的最突出的貢獻”。然而,環境法律和義務的實施原本是公權力機關的分內之事,公民何以能夠越俎代庖呢?法院又以什麼標準來判斷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是否適格呢?這些環境公益訴訟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正是筆者欲在本文中予以回答的問題。 所謂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在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時,任何公民、法人、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團體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公權力機關代表環境公共利益的誠意和能力備受質疑的現代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為公民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一條體制內渠道,從而有利於最佳化環境決策、促進環境法的有效實施,並最終實現社會和諧。但是,環境公益訴訟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切斷了原告與訴爭案件之間的直接利益關聯,因此,僅僅賦予在特定案件中享有私人利益的人以原告資格的傳統原告適格規則,無法承擔起判斷環境公益訴訟之原告是否適格的重任。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勢在必行。 在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方面,美國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自獨立的原告適格規則誕生至今,美國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就一直沒有停止對原告資格的內涵、功能和性質等理論問題的探討,現已基本達成共識:原告資格是對原告與訴爭案件之間利害關聯的描述,是原告要求法院就其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裁判時必須具備的諸多訴訟要件之一,其功能在於確保原告能夠為其案件進行熱心辯護。美國傳統的原告適格規則本是糾紛解決模式(私權模式)的闡釋和捍衛,難以適應公益訴訟不斷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此,美國自20世紀40年代初就開始了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擴張的實踐探索和理論辯護。或借重於“私人檢察總長”理論,或借重於環境公共信託理論,或借重於共和主義理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原告適格規則經歷了從“法定權利”標準到“法定利益”標準,再到“三要件”標準的歷史變遷,從而實現了傳統原告適格規則從私權模式向公權模式的演變。然而,這種轉變並不徹底,美國現行原告適格規則仍籠罩在私權模式原告適格規則的陰影之下。 我國現行原告適格規則仍是糾紛解決模式的闡釋和捍衛,它在為個人或集體享有的經濟利益大開方便之門的同時,對公眾或大部分公眾所享有的“零散性”利益給予不當的區別對待。為此,筆者建議,在批判吸收美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擴張的經驗的基礎上,從原告資格的內涵、功能、性質以及原告適格規則的具體構建等方面完善我國現行原告適格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