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辦[2012]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做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以下簡稱“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的監測實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做好新標準第一階段的監測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的重要意義
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工作是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環保為民、滿足公眾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健全和完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實現“三個率先”的具體步驟。各地要充分認識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時機,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工作任務。
二、加快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的進度
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空氣品質新標準“三步走”實施方案,我部印發了《關於加強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環發〔2012〕33號,以下簡稱《意見》),近期將下達中央支持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建設的資金。承擔第一階段新空氣品質標準監測任務的城市要根據《意見》要求和本實施方案,積極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加快進度,確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並開展試運行;12月底前,對外發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本轄區上一月工作進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將定期通報各地進展情況,適時開展現場督查。
三、加強對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對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按時間要求,制定工作計畫,明確責任人,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落實。切實抓好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干涉本轄區的監測結果,發現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屬檔案: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