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部2010年1月發布第7號令,即修訂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此法規將於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前必須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此法規類似於歐盟REACH法規,可理解為中國REACH法規。
簡介
申報範圍
申報主體
擬從事新化學物質進口的國內註冊機構;
擬改變已列入《名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用途的國內註冊機構;
擬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的境外廠商。
註:申報人是境內申報人時,可以直接或委託他人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申報人是境外申報人時,應委託國內註冊機構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
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型
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開展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檢查工作,負責向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送監管通知;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屬地監管”,組織開展申報登記核查與跟蹤控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