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

中國環境保護部2010年1月發布第7號令,即修訂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此法規將於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前必須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此法規類似於歐盟REACH法規,可理解為中國REACH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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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國環境保護部2010年1月發布第7號令,即修訂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此法規將於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前必須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此法規類似於歐盟REACH法規,可理解為中國REACH法規。

申報範圍

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申報人需對未列入《名錄》的新化學物質履行申報義務,對於配製品中含有的新化學物質和物品中有意釋放的新化學物質也在申報之列。生產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原料或中間體,屬於新化學物質的,也需要進行通報。

申報主體

擬從事新化學物質生產的國內註冊機構;
擬從事新化學物質進口的國內註冊機構;
擬改變已列入《名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用途的國內註冊機構;
擬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的境外廠商。
註:申報人是境內申報人時,可以直接或委託他人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申報人是境外申報人時,應委託國內註冊機構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

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型

按照物質用途、性質及噸位的不同,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型可分為常規申報、簡易申報(基本和特殊情形)及科學研究備案三類。

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

新化學物質跟蹤控制檢查指對轄區內可能生產、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學物質的單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學物質登記證後的五年活動期內,對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進口轉移和研究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進口轉移和研究活動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開展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檢查工作,負責向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送監管通知;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屬地監管”,組織開展申報登記核查與跟蹤控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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