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就修訂後的《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答問

環境保護部就修訂後的《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答問是在2009年01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環境保護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1月19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解決行政爭議強化層級監督
--專訪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內部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修訂後的《環境行政複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生了哪些變化,記者專門採訪了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
記者:原有的《環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辦法》是在2006年12月發布、2007年2月實施的,時間並不長,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對其進行修訂呢?
楊朝飛:近年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呈迅速增加趨勢,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的重要作用,增強《行政複議法》的可操作性,2007年8月,國務院發布實施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在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改進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確規定。因此,《環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辦法》有必要隨之做出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記者:剛才您提到近年來環境複議案件呈迅速增加趨勢,能否介紹一下環境保護部機關複議工作的有關情況?
楊朝飛:自2006年,環境保護部行政複議案件開始呈迅速增加趨勢。2006年一年辦理的複議案件數相當於2004年前7年的總和,2007年又比2006年增長1倍,2008年又比2007年增長了63%。總體來說,近兩年環境保護部行政複議案件數量增長快,群體性事件和疑難複雜案件不斷增加,民眾要求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增高,協調處理難度加大,媒體和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總的趨勢是,隨著環境執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民眾環境意識和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環境行政複議案件在一定時期內仍會呈現急劇增長趨勢。
我們在環境行政複議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將“以人為本、複議為民”作為複議工作的基本原則,在嚴格依法審理的基礎上,以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不斷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妥善化解了大量環境行政爭議,糾正了一批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記者:《辦法》較原有的《環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辦法》而言,有很大變化,請問,這些變化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楊朝飛:《辦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了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期限,以及環保部門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條件、審查方式和期限等。
二是改進和完善行政複議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將以前探索並被《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確認的審理方式補充進《辦法》,如現場調查機制、和解協調機制、複議建議制度等,增加了複議中止、終止的法定情形和駁回行政複議申請這一新的結案方式等。
三是進一步細化了環境法制機構在行政複議方面的職責。明確規定了環境法制機構有通知申請人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中止與恢復複議案件審理、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等職責。
四是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並對標題作相應修改。刪去了有關環保部門內部辦案職責劃分的內容以及辦理應訴工作的規定,同時將標題相應修改為《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環境保護部將對上述刪除的內容進行重新整合,製作規範性檔案,在環境保護部機關內部執行。
記者:環保部門有可能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辦法》對這種情況有哪些具體規定?
楊朝飛:《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管與任何組織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旦發生行政複議,這一行政機關都是被申請人或者共同被申請人。
《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記者: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的問題一直是大家比較關注的,《辦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有什麼特點?
楊朝飛:在修改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地方提出應當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明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對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行政複議人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
但是,考慮到《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此已有明確規定,《辦法》就不再贅述了。為防止執行中可能存在的疑問,還專門在本《辦法》中規定,《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記者:《辦法》在環境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方面有何新的變化?
楊朝飛:原《環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辦法》附有23種環境行政複議文書格式,對規範環境複議文書的使用、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起到了良好效果。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參照國務院法制辦2008年6月印發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我們在原有環境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格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恢複審理通知書、駁回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意見書、行政複議建議書等9種文書格式,並相應修改了文書名稱、當事人基本信息、填寫內容的說明等內容,形成《環境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並作為《辦法》的附屬檔案發布施行。同時,我們將《環境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在環境保護部官方網站上公布,供有關方面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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