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是環保法的配套規範性檔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2015年4月14日公開發布,徵求公眾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4日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相關法規:《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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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特點,正文,
發布
作為新環保法的配套規範性檔案,環保部2015年4月14日公開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作為為新環保法配套的最新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公眾可參與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2014年4月新環保法修訂公布後,為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設立專章成為最大亮點之一。環保部表示,制定本辦法,就是依法保障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根據徵求意見稿,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範圍包括:制定或修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和標準;編制規劃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可能嚴重損害公眾環境權益或健康權益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及相關公益活動以及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徵求意見稿還鼓勵有條件的環保主管部門設立有獎舉報專項資金;公眾舉報情況屬實的,可對舉報單位或人員予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提出,公眾可參與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願者代表可以擔任環境特約監察員或監督員,對環保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環保主管部門要為環保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協助。
特點
公眾可參與編制環評報告書
今年開始實施的新環保法最大亮點之一,就是設立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新環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這一章同時對環境公益訴訟等進行了規定。
環保部表示,徵求意見稿就是為落實第五章的規定而制定的。
根據徵求意見稿,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範圍包括:制定或修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和標準;編制規劃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可能嚴重損害公眾環境權益或健康權益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及相關公益活動以及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受直接影響民眾可參與論證
眾所周知,公眾參與的前提是必須了解情況,掌握相關信息。為此,徵求意見稿提出,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及時回應或反饋公眾的意見、建議和舉報,為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和支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求公眾意見前,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媒體和其他公眾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以外的相關環境信息。”徵求意見稿說,公眾認為環保主管部門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完整時,可以依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申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開相關信息。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公眾認為其環境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過法定途徑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環保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眾對相關事項或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網路、社交媒體公眾平台等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可能受直接影響的單位和民眾代表可參加環保主管部門召開的聽證會。
徵求意見稿對參加聽證會的代表產生的方式也進行了規定,“聽證會正式代表在申請參加聽證的人員中隨機抽取,並將擬參會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徵求意見稿提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環保組織代表可擔當監察員
徵求意見稿規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擔任環境特約監察員,對本部門和下級環保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提出,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願者的代表也可擔任環境特約監察員,對本部門和下級環保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不僅如此,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聘請環保社會組織代表、環保志願者擔任環境保護監督員,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行為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
徵求意見稿要求,環保主管部門支持對環境保護事務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受理舉報的環保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徵求意見稿說,環保主管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調查核實舉報的事項,將調查結果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必要時,應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向公眾公開。
徵求意見稿鼓勵有條件的環保主管部門設立環保有獎舉報專項資金;公眾舉報情況屬實的,可對舉報單位或人員予以獎勵;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工作機制,定期對公眾參與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對於新環保法的這一規定,徵求意見稿說,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申請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協助的,該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範圍內為其提供便利。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暢通參與渠道,促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健康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環境保護政策制定、環境決策、環境執法、環境守法等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範圍包括:
(一) 制定或修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和標準;
(二) 編制規劃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 對可能嚴重損害公眾環境權益或健康權益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 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五) 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及相關公益活動;
(六) 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願、公開互動的原則。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及時回應或反饋公眾的意見、建議和舉報,為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六條 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公眾認為其環境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過法定途徑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
第二章 公眾參與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眾對相關事項或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網路、社交媒體公眾平台等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求公眾意見前,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媒體和其他公眾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以外的相關環境信息。
公眾認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完整時,可以依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申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開相關信息。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求公眾意見時,應當重點關注利益相關方的意見,重視專業人員的意見,同時兼顧一般社會公眾的意見。利益相關方包括受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事項和活動直接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及環境質量受到其直接影響的相鄰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專業人員包括無利害關係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法律等領域 的專家;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聘請的環境特約監察員。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公眾意見之前,應向公眾公開相關事宜的背景資料及必要性、可行性及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公眾提交評議意見的方式;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公眾在時限內應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書面評議意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組織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的,應介紹相關事宜的基本情況及其主要環境影響,所設問題應簡單明確、通俗易懂。調查的人數及範圍應綜合考慮環境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社會關注程度、組織公眾參與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的,應提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議程等事項通知所有 參會人員,必要時予以公告。座談會討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包括該事項或活動對公眾環境權益和對環境的影響以及相關部門擬採取的對策措施。座談會的參會人員應當 以利益相關方為主,同時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會。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召開論證會徵求意見的,要圍繞核心議題展開討論,參會人員應當以相關專業領域和社會、經濟、法律的專家、關注項目的研究機構代表、環境保護社會組織中的專業人士為主,同時應邀請可能受直接影響的單位和民眾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組織聽證的;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召開聽證會的其他情形。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正式代表在申請參加聽證的人員中隨機抽取,並將擬參會人員名單進行公示。聽證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十五條公眾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且明確要求予以回復的,受理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和答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徵集到的公眾意見予以重視,對其進行歸類整理、分析研究,以適當的方式公開和反饋,並將合法有效的意見建議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願者代表擔任環境特約監察員,對本部門和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聘請環保社會組織代表、環保志願者擔任環境保護監督員,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行為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支持對環境保護事務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公眾認為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12369環保舉報熱線、官方網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官方微信舉報平台等途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受理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調查核實舉報的事項,將調查結果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必要時,應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向公眾公開。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立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公眾舉報情況屬實的,可對舉報單位或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生態意識、節約意識,自覺踐行綠色生活,綠色消費,形成低碳節約,保護環境的社會風尚。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工作機制,定期對公眾參與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建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評優創先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營造積極主動、理性有序參與環境事務的氛圍。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參與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活動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申請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協助的,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範圍內為其提供便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