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環境侵權類型化研究
- 作者:陳文華
- 導師:呂忠梅指導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環境保護法 侵權行為 立法
館藏號
D912.6
內容簡介
作為侵權制度中的特殊一員,環境侵權制度起源晚,發展不均衡。這種發展不平衡有其深厚的現實因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諸多環境問題不僅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而且逐漸成為危害人類健康的突出問題,這使得環境侵權的救濟、責任等制度日臻完善,與此不相稱的是環境侵權等其它基礎性理論的缺失,論文著力於對環境侵權進行類型化研究。 全文包括緒論、正文和結論三部分,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緒論 論文認為,環境侵權類型化研究具有較大的研究價值和較好的現實意義:一是填補環境侵權類型化理論研究的空白;二是豐富和完善民法、侵權法、環境法和訴訟法等相關法學;三是豐富其它相關學科的發展;四是服務於司法實踐。緒論簡介全文的研究範圍與主要內容,其創新有三點:一是觀點的創新,拓展環境侵權內涵,提出環境侵權新類型;二是理論創新:提出新二元歸責論,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理論;三是完成環境侵權的類型化規則設計。採用歷史分析法、類型化分析法、對比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等四種方法進行研究。通過緒論,引導讀者對論文的選題、寫作思路、主要內容、理論創新和寫作方法有一個整體性、粗線條的了解。 第一章 環境侵權類型化的溯源。
論文從歷史角度考察環境侵權法的起源、演變和發展,環境侵權法經歷古代近似於無的立法狀況到近代零星的、散落的特別法,再發展到現代制定大量特別法的三個階段,發展至今已面臨著諸多困境,一方面,現有法律難以應對和解決現實中複雜的環境侵權問題,即使司法機關、立法和理論界被迫在過錯責任、證明原則、因果關係予以必要的修正,一部分環境侵權類型和環境權益仍游離在侵權法調整範疇之外,另一方面,環境法律制度不僅與民法的內涵、價值觀存在衝突和碰撞,而且環境法律自身存在著龐大雜亂的困境,因而夾雜其中的環境侵權種類也表征為雜亂無序,有的隱含在抽象概念之中,有的僅是種類的簡單列舉,這些已有的環境侵權種類沒有予以類型化,也沒有構成有機的體系,因此,梳理和類型化環境侵權,拓展環境侵權內涵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第二章 環境侵權類型化的進路。本章是論文的核心。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通過對類型、類型化、抽象概念之間的比較分析,釐清它們之間的聯繫與差異,明確類型具有開放性、意義性、直觀性和整體性之特徵,從而為環境侵權類型化奠定基礎。在評析經驗類型、理想類型、規範類型和概念式類型四種類型的優劣後,論文認為揉合經驗類型的現實特徵和邏輯類型的理想特徵的規範類型是環境侵權類型化最理想的類型模式。第二節,討論意義性是類型建構的核心標準,與此同時,還得考慮實踐性、整體性和層次性等基本標準。在此基礎上再確立環境侵權類型建構的標準,根據侵權的一般構成條件及環境侵權之特性,從原因行為、損害和救濟三個不同角度建構環境侵權類型的路徑。以原因行為為標準,環境侵權行為分為環境污染行為和環境破壞行為;以損害為標準,損害分為對人的損害與對環境的損害;以救濟為標準,分為個人救濟與社會救濟,個人救濟包括訴訟與調解,社會救濟包括公益訴訟與社會保險。環境侵權的類型包含二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環境侵權在侵權中的位置,即它作為侵權子類型的位置;第二個層面,則是環境侵權內部的類型化,即作為獨立類型後對的再類型化。論文在第二個層面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對環境侵權進行三層級的分類,在第一級,以原因行為為標準,把環境侵權分為污染型環境侵權和破壞型環境侵權。在第二級,具體分為二種情形:一是在污染型環境侵權中,根據損害的不同形態,即以對人的損害與對環境的損害為標準,分為對人的侵權(狹義的環境污染侵權)、純環境損害的侵權和混合污染侵權(又稱為生態污染侵權);二是在破壞型環境侵權中,以環境要素的構成形態為標準,分為資源破壞型侵權和生態破壞型侵權。在第三級,根據多重標準進行再分類,從而構建完整的、多層的環境侵權類型譜。第三節,類型化的環境侵權已發生變化,非傳統的歸責原則、救濟制度等所能調整,必須予以修正。論文通過對傳統的無過錯或過失一元歸責論的剖析,根據拓展的環境侵權類型之特性,構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並行的二元歸責制;引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創新地提出訴訟原告資格二元制,即檢察機關獨立成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環保團體等主體均可以成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 第三章 污染型環境侵權。論文從原因行為、構成要件和救濟途徑來構建污染型環境侵權。評析排污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健康標準三個標準的優劣,得出健康標準是以人為損害對象的排污行為的理想標準。出於物之損害一般表現出直觀、客觀和具體特性,把損害作為物的標準,由此,構建了健康和損害的污染行為二元標準。以損害為標準,把污染型環境侵權分為狹義的環境污染侵權、純環境損害污染和混合侵權(稱為生態污染侵權)。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狹義的環境污染侵權和生態污染侵權都堅持三要件說,而在訴訟救濟手段上,生態污染侵權實行個人訴訟與公益訴訟的二元制。然後,對狹義的環境污染侵權包括的水污染環境侵權、大氣污染環境侵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侵權、海洋污染環境侵權、噪聲污染環境侵權、能量污染環境侵權、轉基因污染環境侵權和危險品污染環境侵權等八種具體類型的污染行為、損害事實、損害與事實具有因果關係予以闡述。
生態污染侵權是一個全新的類型,對生態污染行為、損害的內涵予以界定,並對目前的相當因果關係證明法進行評析,指出適用之不足,予以修正。 第四章 破壞型環境侵權。論文從原因行為、構成要件和救濟途徑來構建破壞型環境侵權。對環境質量標準、健康標準、持證標準和高度注意義務標準等四個標準進行評析後,構建持證標準和高度注意義務標準的破壞行為二元標準,主張破壞型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的四要件說,訴訟救濟手段實行個人訴訟與公益訴訟的二元制。進一步釐清破壞型環境侵權與相似概念、類型的關係,以環境要素構成形態的不同,把破壞型環境侵權分為資源破壞型侵權和生態破壞型侵權。對資源破壞型環境侵權包含的礦產資源型、土地資源型、生物資源破壞型和特定環境區域破壞型等四種具體類型進行分別闡述。基於生態破壞之特性,把不可預見的生態破壞、人為和自然共同作用的生態破壞、以整個人類為損害主體的生態破壞、不特定多數侵權人造成的生態破壞等排除在外,構成新型生態破壞侵權,對破壞行為、損害事實、損害與事實具有因果關係、行為的過錯的四要件分別進行討論。 第五章 我國環境侵權法的立法思考。通過特殊侵權行為法和環境侵權行為法的獨立地位考察,比較部分國家環境侵權的法律地位,提出我國環境侵權法的立法思考,根據環境侵權不同於其它特殊侵權行為的特性,給予環境侵權獨立章節的地位,在此基礎上,組建以一般規定、污染型環境侵權和破壞型環境侵權三部分為構成的環境侵權。 結論 環境侵權法發展到現代,面臨著立法、理論與實踐的不適應、立法自身的種類混亂等諸多困境迫使對環境侵權進行類型化的研究。環境侵權的類型化,使我們看到一個開放、流動的環境侵權,不再囿於抽象概念下的封閉的環境侵權,更為重要的是,類型化後的環境侵權在損害、權益、賠償主體人等方面對傳統侵權法予以全新的拓展,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環境侵權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