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印發《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相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委市政府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202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京協同辦〔2022〕7號)和《關於印發<構建現代化首都都市圈重點任務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協同辦〔2022〕10號),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制定了《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請符合基地遴選條件的相關單位積極申報,我們將會同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和市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2022年6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共建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實施方案》要求,為進一步做好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管理,持續穩定提高北京市場蔬菜供給保障能力和應急狀況下的供應保障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是指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基地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簽訂協定、向北京市場供應蔬菜產品,尤其是應急狀況下提供蔬菜供應保障的外埠蔬菜生產基地。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遴選和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基地主要位於天津市、河北省等環京周邊省(市),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組建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做好基地管理,推動基地建設。
第五條 基地實行日常監管和年終考評相結合的全過程閉環管理機制。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基地生產、銷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部門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的督查指導。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於當年8-10月組織開展基地建設驗收工作,對基地當年生產銷售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確保驗收和綜合評價工作公平公正。
第六條 基地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遵守本管理辦法及協定書、承諾書要求,做好北京市場蔬菜供應。
第七條 基地建設期為2022—2025年,本管理辦法適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章 部門職責及分工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職責。
(一)負責與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建立環京基地建設工作機制,制定整體規劃和年度工作任務,提出工作方案;
(二)參與、監督基地遴選、日常監管、應急保供、綜合評估等工作;
(三)加強與本市商務、交通、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津冀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對接溝通,應急狀態下,協調進京蔬菜的貨源組織,配合做好質量監管、流通、銷售等工作;
(四)會同市財政局核准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五)負責制定補貼資金績效目標、明確責任主體,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做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規範資金管理。
第九條 市商務局職責。
(一)開展摸底調研和分析測算,全面了解全市蔬菜供應情況、採購方式等,為精準對接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奠定基礎。
(二)發布應急預警,負責應急狀況下組織北京市大型批發市場、連鎖超市和重點供應企業做好進京蔬菜的銷售工作。
第十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安排保障補貼資金;
(二)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會同市農業農村局開展項目檢查驗收、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 津冀農業農村部門職責。
負責做好基地遴選和綜合評價、資金管理、應急調配等工作。
(一)負責組織材料審查與實地考核,按照《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申報遴選指南》《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綜合評分表》等做好基地遴選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二)了解入選基地前期資金投入的使用情況,查驗基地是否有符合保供要求的設施設備等;
(三)負責指導屬地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入選基地抽檢力度;
(四)加強與省級有關部門及基地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等的對接溝通,做好應急狀況下蔬菜產地採收和物流運輸組織,按要求統一組織基地90%以上貨源銷往北京市場,且嚴格遵守北京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二條 基地的職責。
(一)負責加強自身建設,做好質量安全把控、產銷數據上報等,確保為北京市民提供綠色、安全的蔬菜;
(二)及時按要求提供詳實的遴選材料,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簽訂環京基地建設四方協定,簽訂環京基地建設履責承諾書,並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積極做好日常和應急條件下的蔬菜產品供應保障;
(三)應急狀況下服務調配管理,將基地90%以上貨源及時銷往北京市場,並根據指導價合理定價,確保供京蔬菜量足價穩;
(四)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補貼資金;
(五)配合檢測部門的產品抽檢,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實時上報生產銷售等信息,積極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材料;
(六)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遴選機制
第十三條 基地遴選工作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組織開展,於每年1至3月進行。
第十四條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材料審查與實地考核,按照《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申報遴選指南》要求進行公開遴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確保遴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依據《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遴選評分表》,組織專家對基地生產銷售情況進行現場評估,同時參考近三年生產銷售數據,最終得出遴選結果。
第十六條 基地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簽訂四方協定、履責承諾書,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十七條 扶持對象:符合申報條件並通過遴選的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或流通企業等(以下簡稱“企業”)。
第十八條 審批程式
(一)企業提供申報材料
1.種植基地申請表;
2.基地資質、體系認證、商標註冊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3.基地平面圖及周圍環境平面圖;
4.基地質量管理相關檔案(基地管理制度、質量控制措施、關鍵環節的生產操作規程等)及基地投入品使用記錄、病蟲害防控情況等證明性材料複印件或照片;
5.近三年內由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蔬菜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
6.環京蔬菜基地建設履責承諾書。
(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組織開展公開遴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
(三)按照第十五條規定得出遴選結果。
(四)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簽訂四方協定和履責承諾書。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十九條 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基地生產經營的日常監管,不定期到基地開展現場調研,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加強抽檢力度,確保基地蔬菜生產經營活動有效開展。
第二十條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不定期到基地抽查核驗,發現問題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基地要樹立大小、規格相統一的標示標牌,標明基地名稱、目的、規模、地塊分布圖、建設主體等,開展宣傳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基地農藥進出庫及使用、生產記錄、產品安全質量檢測報告等完整、規範,生產技術規程、管理制度等資料齊全,分類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基地應建立蔬菜生產供應計畫,明確可供京蔬菜的主要品種、生產規模及其定植時間、供應時段、供應量,並於入選後一周內在京津冀農產品銷售系統中填報,期間如有變動12小時內調整填報。
第二十四條 基地應通過京津冀農產品產銷信息管理系統,實時上報蔬菜種植品種、定植面積、預計產量、蔬菜品質等生產數據,銷售量、銷售價格、銷售渠道、蔬菜流向等流通數據。
第二十五條 基地要開展生態化防控,採用綜合措施防控病蟲害,在套用防蟲網、誘殺蟲板、性誘劑、高溫悶棚等防治技術的基礎上,科學安全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嚴格控制農藥用量和採收安全間隔期,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及來源不明、成分含量標註不清的農藥品種,推行病蟲害專業化、體系化統防統治。
第二十六條 基地要制定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計畫,定期開展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加強上市前質量管控,規範檢測記錄,確保質量安全、可追溯。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基地產品的監督檢測,要求上市農產品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基地要嚴格按照協定書、承諾書要求,日常保證所生產的蔬菜主要供應北京市場。
第六章 應急保供機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應急狀況下京津冀三地協調溝通機制,迅速回響由各相關部門發出的應急預警。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及時向北京市商務局通報環京基地蔬菜品種、預計產量等生產數據;負責與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溝通,協調進京蔬菜的貨源組織。
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四方協定要求,負責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做好蔬菜產地採收和物流運輸組織;負責協調配合本地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所轄區域做好物資的通行保障工作。
基地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基地90%以上貨源銷往北京市場,並監督經營主體嚴格遵守北京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負責京內通行協調保障,確保蔬菜及時送達。
北京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北京市大型批發市場、連鎖超市和重點供應企業做好進京蔬菜的銷售工作。
第三十條 在應急保供時期,基地要嚴格按照協定書要求,保證基地將90%以上貨源供應北京市場。
第三十一條 在應急保供時期,基地運送蔬菜前往北京市場時,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應急保供有關要求,遵守北京市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嚴禁不服從調運管理、哄抬物價等行為。
第七章 綜合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8至10月對基地當年蔬菜供京工作進行綜合評估,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組織開展。
第三十三條 依據《環京周邊蔬菜生產基地綜合評分表》,組織專家到現場對基地各項工作進行評估,同時參考當年數據報送情況,最終得出綜合評估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綜合評估合格的基地一次性撥付當年補貼資金。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五條 基地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簽訂的協定期滿自動解除協定。
第三十六條 基地在協定期內,如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基地蔬菜暫時停供,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整改合格後再次出現抽檢不合格情況,立即解除協定並追回當年補貼資金。
第三十七條 基地在協定期內,出現違規違法行為,或應急狀態下不服從調配、哄抬物價的,立即解除協定並追回當年補貼資金。
第九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地按照本管理辦法和協定書、承諾書進行建設管理,向北京市場供應質量合格、數量合規的蔬菜,市級財政預算內安排一定額度補助資金。資金主要用於獎補入選基地此前在基礎設施建設、生產、流通、銷售、管理等方面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獎補標準。納入支持範圍的基地,根據入選時間不同,支持標準有所調整。按照當年入選的基地20萬元/個,第2年通過綜合評估後給予15萬元/個的支持,第3年及以上的基地通過綜合評估後給予10萬元/個的支持,最後1年新入選基地3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持續獎補。
第四十條 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應當建立工作實施責任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籌劃、建設和管理,並接受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基地所在地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基地加強保供能力的後續建設方面,做到賬目清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和挪用,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基地資格僅限於向北京供應蔬菜產品,不得用於任何商業行為,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各地農業農村部門不予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