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甘南州委辦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瑪曲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南辦字〔2014〕77號)、《甘南州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規範縣市公安局內設機構和工商質監局派出機構設定的通知》(甘南編委發〔2015〕6號)和《瑪曲縣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瑪政發〔2014〕148號)精神,設立瑪曲縣公安局(簡稱縣公安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瑪曲縣公安局
- 辦公地址:瑪曲縣格薩爾西街263號
- 性質:事業單位
- 所屬部門:瑪曲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 登記單位:瑪曲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派出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起草全縣公安工作的規章、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掌握影響穩定、危害縣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和州公安局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對策。
2.組織、參與、指導案件偵查工作,參與重、特大、疑難案件的偵被,協調處置重大事件、治安災害事故和騷亂,指導、實施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和開展禁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品和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以及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組織實施對上級領導人以及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
4.負責管理全縣公安外事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遊有關管理工作。
5.指導、監督消防工作和對武警迭部縣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6.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障清理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7.指導、監督、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建設、管理和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規劃全縣公安信息技術、刑事科學技術建設。
8.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工作以及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全縣青少年犯罪收容教養申報和勞動教養申報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對全縣公安執法監督工作。
9.制定本局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制度,分配、管理警用裝備和物資。
10.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技術職稱申報、機構編制管理和人民警察評授警銜申報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公安文化宣傳工作;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隊伍中發生的重大違紀案件。
11.行政審批事項:
(1)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核發。
(2)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3)二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證核發。
(4)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5)邊界地區出入境通行證核發。
(6)機動車駕駛證核發。
(7)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審批。
(8)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9)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10)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12.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州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19個內設機構,均為科級建制:
1.指揮中心(案管中心)。
職責:負責110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和監督。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反恐怖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國內安全保衛、反恐、反邪教等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全縣的公共信息與網路安全工作;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出入境管理大隊。
職責:管理全縣公安外事工作,指導本縣公民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本縣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受理、申報本縣公民因私出入境等手續。
4.刑事警察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刑事偵查、刑事科學技術工作。
5.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刑事經濟犯罪偵查工作。
6.禁毒警察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涉毒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禁毒檔案;督查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基層鄉鎮禁毒宣傳工作;負責偵破毒品案件;負責禁毒數據統計、檔案運行、檔案管理、重大禁毒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治安警察大隊。
職責: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等工作;負責車站、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槍枝彈藥、危險物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流動暫住人口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8.交通警察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偵查、交通行政案件辦理、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等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9.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的公共信息與網路安全工作。
10.預審大隊。
職責:負責全縣刑事預審工作。
11.情報中心。
職責:負責全局情報信息綜合套用平台建設,指導各業務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整合;開展社會預警工作;開展專題情報研判,並跟蹤服務,提高情報指導實戰水平;指導全縣各警種、部門情報信息工作;負責全局的機要工作。
12.科技信息通信大隊。
職責:負責公安三四級網路維護、視頻會議等工作。
13.瑪曲縣看守所。
職責:負責對刑事在押人員的看守、管理教育、押送、押解工作;負責看守所的財務管理、後勤保障和在押人員的一伙食、帳目管理工作。
14.行政拘留所。
職責:主要負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違法嫌疑人員的行政拘留,負責對被拘留人員的看押、管理教育工作。
15.政工科。
職責:負責全局人事統計、警銜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訓、訓練,開展學歷、崗位教育工作;負責政工科的綜合工作。負責民警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組織、作風建設,負責黨務工作;負責基層所、隊、室班子和幹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負責黨建、共青團、婦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警業餘文體活動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公安宣傳工作和表彰獎勵工作。
16.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職責: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分局重要檔案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檔案運行、檔案管理、重大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辦公室的綜合、檔案工作;負責縣局承辦的行政審批項目。負責協調承辦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省、州、縣政府公布下放、調整、取消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
17.警務督察大隊。
職責:負責依法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現場督察;負責對轄區的違反規定使用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及人民警察違反警容警紀情況現場督察;負責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18.法制大隊。
職責:負責公安法制建設方面的工作;負責全局各辦案單位所辦案件的審核、代理行政訴訟以及涉案、涉法信訪案件等項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全縣公安機關普法教育、法律宣傳、法制調研工作。
19.警務保障室。
職責:負責全局財務和公安業務經費管理、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全局公安被裝、裝備器材、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等警用物資的計畫申報、採購發放和管理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增加監控、案管、公共信息與網路安全、反恐、反邪教、情報蒐集、出入境管理、信息通信、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承接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2.加強對全縣公安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決策、指揮、協調職責,加大對機關和基層一線實戰單位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力度。
3.加大對全縣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和科技強警的力度。
4.強化治安管理職能,加強對縣內重大行動、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協調處置,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處置緊急治安案件的工作。
派出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作需要和派出所按行政區劃設定,瑪曲縣公安局設8個派出機構。
1.尼瑪派出所(正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縣城、尼瑪鎮、金礦、大水軍牧場及河曲馬場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2.阿萬倉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阿萬倉鄉、阿孜試驗站轄區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3.曼日瑪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曼日瑪鄉轄區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4.歐拉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歐拉鄉轄區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5.歐拉秀瑪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歐拉秀瑪鄉轄區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6.齊哈瑪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齊哈瑪鄉轄區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7.采日瑪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采日瑪鄉轄區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8.木西合派出所(副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木西合鄉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
人員編制
瑪曲縣公安局核定人員編制192名(政法專項編制157名、事業編制28名、工勤編制7名),其中:局機關人員編制88名(政法專項編制75名、事業編制6名、工勤編制7名),縣公安局8個派出所總計人員編制84名(政法專項編制62名、事業編制22名),其中:尼瑪派出所23名(政法專項20名、事業3名)、阿萬倉派出所10名(政法專項7名、事業3名)、曼日瑪派出所9名(政法專項6名、事業3名)、歐拉派出所9名(政法專項6名、事業3名)、歐拉秀瑪派出所7名(政法專項5名、事業2名)、齊哈瑪派出所10名(政法專項7名、事業3名)采日瑪派出所7名(政法專項5名、事業2名)、木西河派出所9名(政法專項6名、事業3名),草原騎警大隊政法專項編制20名。
核定局機關領導職數8名,其中:局長、政委各1名(均為副縣級,為州管領導幹部)、副政委1名(正科級)、紀委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正科級)。
縣公安局19個內設機構共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5名(正科級9名、副科級26名),其中:其中:指揮中心(案管中心)核定主任(兼任案管中心主任)1名(為正科級)、副主任1名(為副科級),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反恐怖大隊)核定大隊長(兼任反恐怖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正科級)、副大隊長1名(為副科級),出入境管理大隊核定大隊長1名(副科級),刑事警察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正科級)、副大隊長1名(為副科級),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核定大隊長1名(副科級),禁毒警察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副科級),治安警察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正科級)、副大隊長1名(為副科級),交通警察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正科級)、副大隊長2名(均為副科級),網路安全保衛大隊核定大隊長1名(副科級),預審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副科級),情報中心核定主任1名(副科級),科技信息通信大隊核定大隊長1名(副科級),瑪曲縣看守所核定所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副科級),行政拘留所核定所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副科級),政工科核定科長1名(副科級),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核定主任、副主任各1名(均為副科級),警務督察大隊核定大隊長1名(副科級),法制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副科級),警務保障室核定主任1名(副科級)。
縣公安局8個派出所共核定科級領導職數25名(正科級2名、副科級23名),其中:尼瑪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各1名(均為正科級)、副所長2名(副科級),阿萬倉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曼日瑪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歐拉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歐拉秀瑪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齊哈瑪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采日瑪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木西合派出所核定教導員、所長、副所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核定。
其他事項
(一)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監察室和紀委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州、縣黨委、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委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委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
3.協助駐在部門黨委和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經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委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委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5.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6.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和授權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經驗,協調開展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承辦縣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縣公安局草原騎警大隊,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負責全縣社會面的治安巡邏與防控工作,辦理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承擔維護社會穩定、反恐、處置突發事件工作。
縣公安局草原騎警大隊核定大隊長、教導員、副大隊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
(三)消防大隊按照武警現役有關規定設定。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