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地方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政策措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工作,負責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的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執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指導、監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開展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瑞麗市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瑞麗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運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正常工作的協調、督查督辦和專題調研;負責機關黨群、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合性檔案起草、檔案管理、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公車管理、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老幹部、綜治維穩、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等工作;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科普工作和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獎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勞動工資、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負責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管理;負責局黨組重大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重點工作計畫制定、落實的督查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執法大隊)。貫徹執行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制度、規程、規範。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
(三)確權登記和測繪地理信息股。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不動產登記中心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建設,監督管理登記資料。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監督、實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市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建立市級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執行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市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項目。管理基礎測繪、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
(四)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編制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市級以下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承擔報國務院、雲南省、德宏州、瑞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執行城鄉規劃的規章、規範和政策。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等工作。
(五)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六)開發利用和行政審批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及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雲南省、德宏州、瑞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雲南省人民政府、德宏州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劃和交易平台的建立,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承擔報瑞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礦產資源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及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協助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省和州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管理,協助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建設項目壓履重要礦產資源本級查詢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有關保護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