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生產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市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推進質量振興;組織實施名牌戰略;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研究分析區域產品質量狀況。
(三)負責全市標準化工作。指導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地方標準規範;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全市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瑞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五)負責全市合格評定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
(六)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七)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的監管;配合開展風險監測工作;按職責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
(八)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的監督工作;負責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計量器具製造許可、食品相關產品許可、特種設備許可和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行政審批工作。
(十)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分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負責質量技術監督投訴、申訴和舉報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質監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承擔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組織法制宣傳;推行質量誠信制度建設。負責計量器具製造許可、食品相關產品許可、特種設備許可和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行政審批工作;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工作。
(三)質量與標準化科
組織研究、分析、報告全市巨觀質量狀況,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質量發展規劃,承擔瑞安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協調名牌評價工作,承擔瑞安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協調政府質量獎評審和推薦工作,承擔瑞安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推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管理等領域標準化示範項目建設;組織構建主要行業、產業的標準體系,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推進企業標準創新工作和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工作;推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組織的建設;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按照規定推進我市地理標誌產品申報及證後管理工作;負責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計量與評管科
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全市計量器具,組織開展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承擔商品編碼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全市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開展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和檢驗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開展合格評定工作。
(五)產品質量監督稽查科
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及抽查後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預警、風險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一般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非本系統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生產許可證、3C強制性認證和一般工業產品的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質量整治。
(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的監督工作;負責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按正股級配備。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