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規定

《瑞安市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安市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規定
  • 地區:瑞安市
  • 類型:規定
  • 條數:十五條
所屬區域,內容,聲明,

所屬區域

瑞安市

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瑞安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意見》精神,確保專職暫口協管隊伍穩定和整體發揮效能,依據《瑞安市專職暫口協管員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次,出現特殊情況,可適時組織。招錄工作由報名、面試、政審、文化測試、體能測試、體檢、錄用等程式組成。
第四條 市暫口辦負責對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並組織對擬錄用人員進行體能測試和體檢。
第五條 鄉鎮(街道)暫口辦具體負責專職暫口協管員日常招錄工作,包括接受報名、面試、政審、文化測試、錄用。
第六條 鄉鎮(街道)暫口辦招錄專職暫口協管員的人數及男女比例必須控制在市暫口辦核定的編制數內。
第七條 報名:鄉鎮(街道)暫口辦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上旬接受公開報名。報名人員在報名時需填寫《專職暫口協管員報名登記表》,同時交單寸免冠近照三張。
報名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無違法犯罪劣跡;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退伍軍人、或表現突出的現職治安聯防人員放寬至國中);
(三)年齡在18—45周歲,男身高1.65米以上,女身高1.55米以上;
(四)身體健康,無明顯缺陷;
(五)原則上具有瑞安本地戶籍。
第八條 面試。鄉鎮(街道)暫口辦會同當地派出所組織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進行面試,面試包括語言表達能力、儀態外表等,具體標準由鄉鎮(街道)暫口辦把關。
第九條 政審。鄉鎮(街道)暫口辦會同當地派出所在對報名人員進行面試的基礎上開展政審工作。政審要求和條件見附屬檔案1。
第十條 文化測試。鄉鎮(街道)暫口辦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對政審合格人員企業文化測試,試卷由市暫口辦提供,內容包括語文基礎知識、法律常識兩部分。其中語文基礎知識占70分、法律常識占30分,測試成績60分為合格。
報名人員為退伍軍人的,可免文化測試;報名人員為現職治安聯防人員(在鄉鎮、派出所、村居協助暫口和出租房服務管理和治安巡防工作的),且工作時限1年以上的,可降低10分錄用。
鄉鎮(街道)暫口辦從文化測試成績合格人員中以不高於招錄人數1:1.2的比例確定擬錄用人員,並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將擬錄用人員名單、文化測試成績、報名登記表及身份證、畢業證(退伍證)複印件等上報市暫口辦。
第十一條 體能測試。市暫口辦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對各鄉鎮(街道)暫口辦上報的擬錄用人員統一組織體能測試。
體能測試包括男子1000米、100米跑、伏地挺身;女子800米、100米跑、仰臥起坐,三項測試總分達到180分為合格。具體測試標準見附屬檔案2。
第十二條 體檢。市暫口辦組織對體能測試符合要求的人員進行體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錄用(體檢具體科目標準見附屬檔案3)。
(一)患有急慢性肝炎的(不包括B肝小三陽);
(二)患有色盲、耳聾、嚴重口吃的;
(三)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的;
(四)患有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的;
(五)患有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等呼吸系統慢性疾病的;
患有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的;
(七)患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皮膚病的;
(八)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暈厥史的;
(九)患有其他不適合工作崗位疾病的。
第十三條 錄用。對經過招錄各項程式後符合錄用要求的,由市暫口辦會同鄉鎮(街道)暫口辦確定為擬錄用人員,並落實到報名地暫口辦上崗試用,試用期為二個月,期滿後由鄉鎮(街道)暫口辦與其簽訂聘用契約。

聲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暫口辦具體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瑞安市專職暫口協管員政審標準
2、體能考評標準
3、瑞安市專職暫口協管員體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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