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聯邦委員皮埃爾·奧貝爾致鄭拓彬換文是由瑞士在1986年11月1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投資
- 簽訂日期:1986年11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
鄭拓彬先生
部長先生:
我謹提及今天簽署的瑞士聯邦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並在此載明締約雙方達成如下協定:
如締約雙方均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的參加國時,雙方將舉行談判,以便就可訴諸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解和仲裁的爭端種類及訴諸方式達成一項補充協定。該補充協定採取換函形式,並作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如蒙確認本函準確地反映了締約雙方達成的協定,我將不勝感激。
順致崇高的敬意。
瑞士聯邦政府代表
皮埃爾.奧貝爾
(簽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北京
鄭拓彬先生
部長先生:
我謹提及今天簽署的瑞士聯邦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並在此載明締約雙方達成如下協定:
如締約雙方均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的參加國時,雙方將舉行談判,以便就可訴諸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解和仲裁的爭端種類及訴諸方式達成一項補充協定。該補充協定採取換函形式,並作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如蒙確認本函準確地反映了締約雙方達成的協定,我將不勝感激。
順致崇高的敬意。
瑞士聯邦政府代表
皮埃爾.奧貝爾
(簽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