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財政

瑞典財政是指瑞典實行單一制。財政體制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級。財政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財政體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社會保險基金三方面構成。由於憲法授予地方政府課徵地方稅和自行規定稅率之權力,因此,地方財政是獨立的。而相對獨立於國家財政之外的社會保險基金,則集中反映了瑞典髙稅收、高福利之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典財政
  • 所屬國家:瑞典
1983年中央財政收入為2721.9億克朗,支出為3217.8億克朗,分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8.1%和45.7%;若將地方財政和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在內,則同年公共收入為4249.8億克朗,公共支出為4433.7億克朗,分別為國內生產總值的60.3%和62.9%。中央財政分經常性收支和資本性收支兩部分,前者的收入以稅收為主,中央政府徵收的直接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等;所徵收的間接稅主要有增值稅、關稅和銷售稅等。經常性支出主要由轉移性支出和公共消費支出構成。轉移性支出包括對個人或家庭的補助、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贈款、對企業的補貼和對地方財政的援助等;公共消費支出則包括國防費和行政性開支等。資本性收入主要來自公憤發行,用於公共投資活動。地方財政收入由地方稅、中央財政援助和其他收入三部分構成,地方政府只征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地方稅收入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50%以上。地方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公共消費支出和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贈款,其中公共消費支出約占地方財政支出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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