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教育制度

瑞典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Sweden),瑞典人口 860 萬(1991 年)。國教為基督教。官方語言為瑞典語。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25110 美元(1991 年)。社會福利項目廣泛,教育普及率高。1950 年議會決定全國試行單一化學制;延長義務教育年限,設九年一貫制綜合學校。1962 年起推廣,至 1975 年全部完成。1962 年立法確立義務教育前(學前)、義務教育(國小、國中)和義務教育後(高中、大學)三級教育結構。1972 年、1975 年和 1977 年分別通過改革高等教育的決議和法令, 強調:高等教育民主化;地方分權化;高等教育和科研相結合;中等後教育機構均列入高等教育體系等。

各級教育全部免費(包括學費、教材、午餐、交通和保健)。義務教育前的學前教育由社會福利和衛生委員會管轄,除託兒所、幼稚園外,還設學前兒童函授學校。1973年立法規定,各市政府必須免費提供良好的學前教育,鼓勵 6個月至 7歲前兒童入托。並為 7歲~12歲兒童開辦免費的“兒童課餘娛樂中心”。7 歲~16歲青少年入綜合學校,接受強迫義務教育。綜合學校分國小一至三年級(初級)、四至六年級(中級) 和國中七至九年級(高級)三個階段。一至六年級強調讀、寫、算基本能力培養,三年級設必修英語。七至九年級設 15%~20%的選修課。9年後無結業考試,合格者領結業證書,可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後的高中教育。但每年升學者僅 80%~90%。1971年實行綜合高中,三年制,設普通學術與職業技術綜合課程,強調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相互滲透,融於一體。學生自由選課,按能力分組。每年約半數人休學,其中有些人後來返校或入成人教育機構完成學業。除特殊學校外,國家每年還給普通學校增撥經費,為殘疾兒童辦補習, 提供保健,聘請專門管理人員和心理專家,進行個別護理和指導。1990年綜合學校國小階段在校生占適齡人口的 100%,國中和高中學生占適齡人口的85%。1991年有大專院校 35所,其中大學 6所,大學水平的學院 3所,招收高中畢業生和 25 歲以上有 4 年工齡的同等學力者。大學一般設第一級學位,學習 3年,個別學校設第一級學位後的學位應試資格,學習 1年~4年。研究生階段只設博士學位,一般 4年。1990年高等學校在校生占 20歲~24歲年齡組人口的 33%。成人教育多屬義務教育後水平,分民眾活動教育、市辦成人教育和勞動力培訓三種。主要機構:(1)民眾中學,提供普通文化教育, 設 2天~180天的長短課程;(2)市立成人學校,設全日制或部分時間制的日課、夜課和函授班,開學術和職業課程;(3)學習小組,提供廣泛的部分時間制課程。全國教育廣播公司經辦數所廣播學院,開設學位水平課程,為回歸教育提供條件。教育與文化事務部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機構,所屬全國教育委員會負責普通教育、教師在職培訓和成人教育,制訂全國統一的教學計畫與大綱;所屬全國大學與學院委員會負責高等教育與科學研究。按 6所大學的地理位置劃分 6個區,每區設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的高等教育。均由政府撥款。私立學校 50%的費用由政府資助。1991年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4.3%,占國家預算支出的 9.7%。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