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要求
(1)船方和貨方理貨員要當面交接,不能靠信用交接。
(2)雙方理貨員要有交有接,不能單方交無接,或單方接無交。
(3)雙方理貨員要有交有接,不要離開船邊到倉庫或其他地方交接。
(4)雙方理貨員要按鉤交接,不要點垛交接。
(5)雙方理貨員要恪盡職責,各自理貨、制單,不要相互代替,相互抄數。
(6)雙方理貨員要敢於對自己理貨的結果負責,不要無故推翻自己的理貨結果。
交接做法
1.船方和貨方作為貨物交接的雙方,應分別委託理貨機構或派員辦理貨物交接手續。
2.雙方理貨員在理貨崗位上,按鉤點數、計數,進行交接,保證雙方理貨數字的一致性。
3.在裝卸作業告一段時,如工人吃飯、休息、停工等,雙方理貨員應互相核對計數單,一段一結。
4.在裝卸工班結束時,雙方理貨員應互相簽認計數單,一班一清。除非事實證明,且被雙方承認當班交接數字有誤,否則不得更改計數單。
責任劃分
理貨公司以委託人對貨物承擔的責任界限和範圍作為理貨交接的責任界限和範圍。通常是理貨公司代表船方與貨方或港方辦理貨物交接工作,以船邊或艙底作為理貨交接的責任界限,以貨物的件數和外表作為理貨交接的責任範圍。
具體做法如下:
1.船方委託港口外輪理貨機構代辦貨物交接手續;貨方委託港口倉庫員或其他收貨人代辦貨物交接手續。
2.船貨雙方理貨員在船邊按鉤交接貨物,交接前由交方負責,交接後由接方負責。
3.交接雙方按工班結清貨物件數和外表狀況,並辦妥雙方簽證手續。
一經交接完畢,船貨雙方必須對收受貨物負責,經簽字後的單證作為正式憑證。經船方簽證的“貨物溢短單”和“貨物殘損單”,在事後作為處理索賠時具有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