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文藝復興運動以後,隨著理性的實驗科學在歐洲的興起,在用科學的精神認識
社會問題上,西方學術界一直存在著與占主導地位的自然主義、客觀主義思潮相對立的“理解”的傳統。18世紀義大利哲學家G.B.維科在《新科學》中,已提到"關於自然界的科學"和人類理解自身產生的“歷史科學”的區分。他的這一思想在18~19世紀的社會科學界得到了廣泛的承認。這一時期關於理解的論述包含兩個基本觀點:在自然科學的認識方法與歷史的、理解的方法之間作出區分;強調歷史的、理解的方法在社會認識上的真理性,以及自然科學方法的可疑性、假設性。
發展
19世紀中後期,自然科學方法和實證主義在社會學中占統治地位。對這種局面從理論上首先作出反應的是德國生命哲學家W.狄爾泰,在社會科學史上對理解概念作出最初解釋的也是他。他試圖為理解的“文化科學”提供始終一貫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依據,並把這當作他的“歷史理性批判”的任務。他同19世紀中後期的許多社會科學家一樣,在實證主義的科學理想感召下力求全面拒斥形上學,同時反對實證主義的獨斷論,認為實證主義獨斷論的要害是把自然科學方法絕對化。為此他深入地探討了理解的概念。
M.韋伯是最早把理解當作一種方法來加以使用的社會學家。他在強調社會學的客觀性、“價值中立”性的同時,又把社會學規定為研究社會行動者賦予行動的主觀意義。他的理解的社會學既包含對社會行動的客觀因果性探討,也包含對主觀意義的理解,因而帶有相對主義的折衷色彩。
為了理解行動者的主觀意義,必然要探究人們的心理、意識活動的微觀過程,從而使後來的理解的社會學流派帶有較多的心理學色彩。在美國,W.I.托馬斯對
社會組織和
社會人格的研究、C.H.庫利的社會心理學、G.H.米德等人的
符號互動論、A.舒茨為代表的
現象學社會學在不同程度上繼承了理解的社會學的傳統。與文化闡釋學相聯繫的批判的社會學,如J.哈貝馬斯關於社會認識在一般人類知識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想,也具有相當多的理解的社會學因素。20世紀60年代以後,人們對實證主義—自然主義方法論的缺陷進行了深入的反思,社會學中理解的傳統正受到日益增多的關注。
方法論特徵
主要有:①強調在自然客體和社會現象之間作出區分,突出社會現象的特殊性、不可重複性,要求社會學使用與自己研究對象的特點相適應的方法,反對把自然科學方法絕對化;②突出社會行動者的主體性、意識性和創造性,反對把人當作非人格的客觀結構的物化現象;③主張藉助價值關係理解人的主觀意義在社會認識上的重要作用,在社會認識上要求對社會事實和價值判斷、理論和實踐作出分別的處理,因而具有相對主義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