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與趣是文學藝術辯證規律的一個術語。理與趣的關係,實質上是文學創作中理性內容和審美特徵關係的一種特殊表現。理,指文學作品,中的理性內容;趣,指文學作品中的美學趣味。二者之間往往有著相互滲透的辯證統一關係。一般地說,文學作品是以表現感情為其特點和以形象描寫為其主要形式的。但在這個總原則下,並不排斥在作品中有部分的直接說理和生髮議論。甚至在某種情況下,其妙處恰恰是在這種議論和說理上,因為它們雖屬“理語”,卻又有別於完全概念化、抽象化的理性文學,仍然具有審美的特徵並引起人們的美學趣味。我國古代稱這種作品為“理趣”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