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法規、規章及退役軍人工作政策,擬訂實施意見,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
(二)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擇業、就業等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承擔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扶持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起草本地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負責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養等工作。負責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七)負責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的優待、撫恤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
(八)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和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管理、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列入全縣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築物名錄,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九)指導並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十)推動建立退役軍人事務分級負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指導退役軍人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上級業務部門和軍方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加強全縣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障機制,協調各方力量更好為軍人軍屬服務,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更好地為增強部隊戰鬥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編纂工作。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擬訂退役軍人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退役軍人管理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退役軍人事業資金管理。承擔機關財務、政府採購、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退役軍人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退役軍人信訪工作,研究分析全縣退役軍人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有關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和答覆,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推動建立全縣退役軍人事務應急聯動機制,協調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退役軍人事務相關輿情工作。擬訂並實施退役軍人管理服務政策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擁軍優撫與褒揚紀念股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退役軍人住房、醫療保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優撫保障機構以及軍供保障機構的規劃政策。貫徹執行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承擔退役軍人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和烈士褒揚、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擬訂全縣烈士紀念設施和軍人公墓建設規劃、管理維護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烈士評定材料的審核和向上報備工作,組織、指導英雄烈士紀念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工作,配合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指導退役軍人黨員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三)移交安置與軍休服務管理股
擬訂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級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中央、省、州在理塘縣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的計畫安置、計畫外選調和培訓工作。負責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養等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的移交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接收移交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四)就業創業與權益維護股
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扶持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就業創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有關中介服務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承擔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人員編制
理塘縣退役軍人局行政編數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