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在事情

事物的規律性存在於事物之中。清代戴震為反對宋儒“以理‘如有物焉,得於天而具於心’”而提出的情理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理在事情
  • 定義:事物的規律性存在於事物之中
  • 提出者戴震
戴震認為,宋儒所講的“理”,其實都是一種私見,不合乎情理。這種私見,其流弊所及,實成為禍天下之根據。戴震說:“《六經》、孔、孟之言以及傳記群籍,理字不多見。今雖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處斷一事,責詰一人,莫不輒曰理者,自宋以來,始相成俗,則以理為‘如有物焉,得於天而具於心’,因以心之意見當之也。於是負其氣,挾其勢位,加以口給者,理伸;力弱氣懾,口不能道辭者,理屈。”(《孟子字義疏證·理》)這樣以來,宋儒所提倡的“理”,實質變成了尊者、長者、強者欺壓卑者、幼者、弱者的工具。能說會道又有其勢位之人,總是有“理”,而沒有勢位又拙於口辭之人總是無“理”。戴震認為,這是根本違犯孔、孟、六經中的情理觀的。如果像宋儒那樣以“意見”(私見)為“理”,是荒謬的,“今使人任其意見則謬”;必須合乎人情,才是正確的,“使人自求其情則得”。他舉例說,《論語》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學》中的“治國平天下”章中所言“所不欲”、“所惡”等,所談的都無非是人之常情。而所談的此類人之常情,“不言理而理盡於此”。因此他得出這樣的結論:“惟以情絮情,故其於事也,非心出於一意見以處之,苟舍情求理,其所謂理,無非意見也。未有任其意見而不禍斯民者。”(同上)戴震的情理觀,是他的理欲觀的延伸,是他的達情遂欲社會理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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