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保護,是指對發現的犯罪現場,保持發現的原樣狀態,防止遭受變動而採取的保護措施。現場保護的好壞直接影響著現場勘查的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現場保護機制
- 現場保護機制:案發後如何保護現場
- 保護機制:公安機關要依靠基層
- 保護機制2:保護現場的人員自
現場保護機制,現場保護程式,
現場保護機制
1、案發後如何保護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因此,民眾在發現家中發生被盜案件後,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而應該立即撥打“110”報警,或就近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嚴密保護現場,避免現場受到人為或自然的破壞。在公安民警到達現場之前,不要讓任何人進入現場,即使是失主或參與保護現場的人員,也要告誡他們不要隨便進入現場,更不得擅自進行現場勘查,隨意觸摸和移動現場的任何物品。
(1)公安機關要依靠基層組織和廣大民眾,在接到報案後,應通知現場保護人員劃定現場保護範圍,維護好秩序,不許任何人進入。
(2)保護現場的人員自己不得隨意進入現場,移動物品。
(3)遇到氣候變化等情況,可能使現場痕跡物證遭到破壞時,應採取措施妥善保護。
(4)遇有人命緊急、縱火、爆炸等重大危險,應首先採取急救人命、搶救財物、撲滅火險、排除交通事故等措施,但進行這些工作時應儘量減少損壞現場的範圍,並且記明變動前的情況、物體的位置。在對有生命危險的被害人搶救時,注意從被救護者口中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5)注意發現和抓獲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
現場保護程式
1、封鎖看守現場,布置警戒,維持秩序。在公安人員到達勘查之前,應根據現場內部狀態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把犯罪現場封鎖起來,在保護區周圍設崗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滯留於現場,並用最快的方法及時報告公安保衛部門。
2、適時採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階段所採取的緊急措施包括:搶救人命、排除險情、排除交通障礙、監視控制犯罪嫌疑人等。
3、及時了解案件情況。保全員到達現場後應及時收集現場被保護前的各種情況;目擊人員對可疑人、可疑情況的議論、反映等,注意發現、蒐集各種線索,必要時還可登記在場的有關證人以配合公安人員的後續調查。
4、向勘查人員作詳盡匯報。在現場勘查人員到達以後,保全人員應主動、及時向勘查人員提供發現案件、發生經過、現場保護以及其他掌握的有關現場的一切情況。包括現場保護前的情況及採取的保護措施,現場發生變動、變化的情況等。以便勘查人員採取相應的勘查對策和其他措施,使勘查工作有重點、有目的地進行和開展其他偵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