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瑪縣自然資源局

班瑪縣自然資源局

班瑪縣自然資源局是班瑪縣人民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班瑪縣自然資源局
  • 所屬單位班瑪縣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信息,所獲榮譽,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果洛州委辦公室、果洛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班瑪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果辦發〔2019〕19號)和《中共班瑪縣委班瑪縣人民政府關於縣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班發〔2019〕30號),制定本規定。
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林業和草原局、三江源自然保護地班瑪縣管理局、縣移民安置局、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牌子。
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監察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國家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地方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措施,執行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國家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教援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許可權內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執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交流合作。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組織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鄉鎮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州委、縣委縣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頂層設計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服務,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條縣自然資源局掛牌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縣移民安置局的主要職責是:指導監督移民政策法律法規的實施;擬訂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和水電站庫區維護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參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水電站庫區、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項目規劃的編制、審查工作。
(二)縣林業和草原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2、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全縣公益林培育、管護。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3、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全縣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保護利用。組織實施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保護利用。
4、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護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生態影響的審核,開展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量。
5、負責全縣國家公園事權範圍內的保護管理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園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工作,代行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國家公園內生態保護修復、自然資源資產調查統計、資源環境綜合執法等工作。
6、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對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指導。提出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及晉升、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以及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7、負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8、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相關工作。監督並實施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措施。依據國家關於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林草產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承擔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草原合法權益的責任。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9、負責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開展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10、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11、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12、監督管理全縣林業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縣級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和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議。執行國家在林業和草原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13、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履行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工作。
14、承擔全縣“一優兩高”戰略部署中“生態優先”相關工作以及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5、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6、職能轉變。加強林業草原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保護建設,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推進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
第五條縣森林公安局的職責和人員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信息

本規定由班瑪縣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班瑪縣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國“節約型機關”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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