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瑪縣發展和改革局是班瑪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班瑪縣發展和改革局
- 上級單位:班瑪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人員編制,所獲榮譽,
職責調整
(一)調整劃入的職責
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委財辦)為縣委財經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財經委員會日常工作,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局,接受縣委財經委員會直接領導。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財經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二)調整劃出的職責
1.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管理局。
2.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入縣生態環境局。
3.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牧水利和科技局。
4.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重大項目稽查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5.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6.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
7.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8.將原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的經營集中反壟斷執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相關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9.將原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10.將原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除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三)加強和強化的職責
1.強化推進融入“一帶一路”建設職責。
2.加強統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發展職責。
3.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統籌協調職責。
二、理順職責關係
(一)煤炭行業管理職責劃分
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煤炭的生產、運行、流通、供應保障等行業管理,按管行業管安全的原則負責煤炭行業生產、運行、流通、供應保障等方面安全管理,承擔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煤炭開發規劃編制,按有關規定核准煤炭行業規劃安全,參與煤炭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縣應急管理局按照煤炭行業“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管理體制,負責煤炭行業安全監管。
(二)電力行業管理職責劃分
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對全縣電力行業實施行業管理,指導全縣電量的發電、供應、用電工作,按照管行業管安全的原則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電力行業規劃建設,編制電力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核准電力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管業務管安全的原則承擔電力行業規劃安全,參與電力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三)天然氣、石油行業管理職責劃分
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天然氣、石油的生產、運行、流通、供應保障等行業管理,按管行業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天然氣、石油行業(含輸儲設施)生產、運行、流通、供應保障等方面安全管理,按有關規定對原油、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天然氣、石油行業規劃建設,編制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核准天然氣、石油(含輸儲設施)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管業務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天然氣、石油行業規劃安全,參與天然氣、石油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訂城鄉燃氣、供熱運營和安全管理。
主要職責
(一)縣發展和改革局掛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牌子。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有關經濟和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領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建議。
2.負責工業經濟運行調節及要素配置,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分析經濟運行質量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3.提出工業信息化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的建議,負責組織協調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工業、信息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及管理。
4.擬訂對外開放有關投資促進的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資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以縣政府名義參加的國內外各類經濟協作活動的組織工作;承擔與外事部門的對接工作職責,做好外事招商招展組織協調工作。
5.負責工業經濟運行調節及要素配置,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業企業融資,搭建融資平台,負責工業、信息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保障有關工作。
6.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研究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指導企業管理和減負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政策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的融資和信貸工作;負責全縣經濟管理幹部和工商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7.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新興產業、信息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組織編制實施企業技術改造;組織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劃;組織實施原材料業、消費品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8.指導裝備、包裝、輕工、紡織、食品等的行業管理;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工業企業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民爆物品流通環節的行業管理。
9.推進信息化的管理創新。指導協調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10.負責數字經濟信息化建設,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擬訂全縣大數據發展套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大數據產業發展。
11.貫徹執行通信行業管理政策法規,統籌規劃全縣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並實行行業管理;監測分析全縣通信業運行態勢並發布引導信息,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協調相關部門推動實施全縣“三網融合”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電信服務資費和質量;保障普遍服務,推動行業自律。
1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實施“走出去”戰略,起草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的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區域經濟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建設政策措施,積極拓展對外開放空間領域。
13.擬定全縣商貿發展規劃,縣域城鎮商業網點布局;提出引導內外貿易資金投向的市場體系建設政策;指導並推進全縣農牧區市場體系建設。
14.提出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建議;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商貿企業發展政策的實施,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15.牽頭並協調相關部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責任。規範全縣市場運行、流通秩序,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16.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汽車流通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17.按許可權管理加工貿易、進出口商品的有關工作,指導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做好與海關的對接協調工作;承擔外貿出口型企業培育發展職責。
18.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19.承擔監督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20.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企業的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負責並組織全縣國有企業、國有產權登記、產權變動、產權註銷工作;負責指導產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和監管工作;依法對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21.負責食鹽、成品油等行業管理。
22.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農牧區供銷合作社發展、改革的方針、政策;引導基層社區參與全縣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全縣供銷社的組織建設和基層改革工作,參與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制定供銷社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推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村級綜合服務社發展。
23.擬定全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縣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和管理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經營活動;指導和推動全縣農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組織開展合作社聯合社社員和職工教育培訓,為全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提供信息服務。
24.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級市場、物流配送網路、農畜產品交易等中介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協調、指導農畜產品加工等項目建設。
25.指導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指導供銷合作社企業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並承擔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26.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縣發展和改革局掛縣糧食局牌子。縣糧食局主要職責是:
1.承擔糧食監測預警、調控和應急管理具體工作,提出糧食收儲、儲備糧動用、輪換的意見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管理縣級糧食儲備庫,指導縣級儲備糧管理。
2.負責糧食流通和全縣社會糧食總量平衡統計,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軍供糧、救災糧等政策性糧食相關工作。
3.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三)縣發展和改革局掛縣招商局牌子。縣招商局主要職責是:
1.研究提出外商投資政策建議,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核上報工作。
2.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組織實施招商引資工作。
3.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人員編制
縣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所獲榮譽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國“節約型機關”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