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匠銀:明朝對工匠徵收的代役金。
明制,手工工匠均入匠籍,分住坐和輪班兩種。住坐匠為附籍於京師及附近地區者,每月需服役10天。輪班匠則住於原籍。每三年需服役1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其餘時間歸自己支配。服役期間勞役繁重,刻剝嚴酷,工匠不堪忍受。有不少工匠逃亡。為緩和矛盾,滿足朝廷的賦役需要,明憲宗於成化二十一年(1485),規定輪班匠可輸錢代役。每月,南方匠人出白銀9錢,北方匠人出白銀6錢。不願出錢者,仍歸當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世宗規定,班匠服役,一律改為征銀,不準工匠自赴京城服役。征銀按4年一班的舊制規定,每人每班征銀一兩八錢,分4年征繳,每人每年征銀四錢五分。此制實行後,班匠通過輸銀代役,基本成為獨立的手工業者。為明朝後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提供了重要條件。而住坐匠直至明末仍不得輸銀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