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珠府字[1985]39號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珠海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調整及優惠減免辦法
(珠府字39號)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政策,發展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珠海經濟特區的土地開發利用,創造更優越的投資環境,加快特區經濟建設,現對《珠海經濟特區外資項目土地使用及優惠暫行規定》中的部分條文作如下修改:
一、土地的經營管理
在本特區投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它事業,需要使用土地者,可憑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檔案和契約、協定書及投資興辦事業的有關資料填寫用地申請表,經市建設規劃委員會核定點劃線,到土地管理單位註冊,辦理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手續後,發給《土地使用證明書》。客商在土地使用範圍內,應按契約、協定書規定的用途進行建設,不得隨意改作他用。
在本特區投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它事業,需要使用土地者,可憑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檔案和契約、協定書及投資興辦事業的有關資料填寫用地申請表,經市建設規劃委員會核定點劃線,到土地管理單位註冊,辦理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手續後,發給《土地使用證明書》。客商在土地使用範圍內,應按契約、協定書規定的用途進行建設,不得隨意改作他用。
二、土地使用年限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據經營項目投資額和實際需要協商確定。最長使用年限為:
1.工業用地30年;
2.商業、飲食服務業用地20年;
3.商品住宅用地50年;
4.教育、科學技術、醫院衛生用地50年;
5.旅遊事業用地30年;
6.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20年。
客商經營項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規定年限期滿後,如需繼續經營,報經珠海市人民政府(特區管委會)主管部門核准,可以續約。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據經營項目投資額和實際需要協商確定。最長使用年限為:
1.工業用地30年;
2.商業、飲食服務業用地20年;
3.商品住宅用地50年;
4.教育、科學技術、醫院衛生用地50年;
5.旅遊事業用地30年;
6.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20年。
客商經營項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規定年限期滿後,如需繼續經營,報經珠海市人民政府(特區管委會)主管部門核准,可以續約。
三、土地使用費標準
土地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是根據不同地區條件,不同行業和使用年限分類確定。每年每
平方米按人民幣計算,收費標準為:
1.一類地區(含拱北、吉大和北嶺區)
工業、倉儲用地1元;
商業、旅遊建築用地10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零點2元;
飲食服務業、招待所用地9元;
商品住宅用地5元;
露天停車場(非營利性者除外)用地零點2元;
礦產業用地零點2元;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零點2元;
臨時性用地2元。
1.二類地區(一類地區以外的特區其他地區)、
工業、倉儲用地零點8元;
商業、旅遊建築用地8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零點2元;
飲食服務業、招待所用地5元;
商品住宅用地3元;
露天停車場(非營利性者除外)用地零點1元;
礦產業用地零點1元;
種植業、畜牧、養殖業用地零點1元;
臨時性用地2元。
土地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是根據不同地區條件,不同行業和使用年限分類確定。每年每
平方米按人民幣計算,收費標準為:
1.一類地區(含拱北、吉大和北嶺區)
工業、倉儲用地1元;
商業、旅遊建築用地10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零點2元;
飲食服務業、招待所用地9元;
商品住宅用地5元;
露天停車場(非營利性者除外)用地零點2元;
礦產業用地零點2元;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零點2元;
臨時性用地2元。
1.二類地區(一類地區以外的特區其他地區)、
工業、倉儲用地零點8元;
商業、旅遊建築用地8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零點2元;
飲食服務業、招待所用地5元;
商品住宅用地3元;
露天停車場(非營利性者除外)用地零點1元;
礦產業用地零點1元;
種植業、畜牧、養殖業用地零點1元;
臨時性用地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