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常德商會
- 對象:珠海的常德籍人士
- 地點:珠海
- 成立時間:2011年1月6日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財務管理制度,
機構簡介
珠海常德商會獲珠海市民政局頒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第030415號,組織機構代碼:56827994-008號)。目前,商會已發展會員企業141家,其中常務副會長單位18家,副會長單位8家,理事單位46家,一般會員單位69家,從業人員近3萬多人,建會一年來,商會和黨組織圍繞服務會員企業,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2011年底,商會被評為珠海市先進單位。
本會以聯絡鄉情、整合資源、優勢互補、信息互通、共同發展為主要目的,為加強珠海和常德兩地的聯繫,推動企業、人才、技術的密切交流,為開展經貿合作、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為促進珠海、常德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本會期望搭建起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沿海與內地之間相互溝通、信息共享、互惠互利、合作發展的平台,使在珠海的常德籍企業家和常德籍人士有一個溫馨的"娘家",給他們提供更多的關愛、支持、幫助。
商會組織架構: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下設理事會、監事會、顧問委員會。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組成;理事會設秘書處為日常辦公機構。商會聘請珠海市、常德市有關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商會特別顧問、顧問、名譽會長。
本商會的黨建工作與商會籌備工作同步推進,經過二年多的努力,目前已具有一定規模,商會總部成立了黨委,下設有五個黨支部。鞏固了黨聯繫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強化了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鬥堡壘作用,促進了社會組織和諧發展。
凡在珠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常德籍企業界人士,承認並遵守《珠海常德商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義務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商會章程
珠海常德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商會中文名稱為“珠海常德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常德籍人士在珠海依法成立的企業、公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認真履行社會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促進本商會會員之間、商會與其他機構、團體及政府之間意見和信息的交流與互通,擴大珠海與常德之間的商務活動,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本商會遵循自願參加、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誠信民主的方針開展工作。本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珠海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註冊地址:珠海市香洲區心華路14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 為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之間提供交流意見和互通商業訊息的平台,促進會員與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的友好關係。擴大珠海與常德及其他地區之間的商務活動。
(二) 促進會員與珠海企業及相關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和商務交往;
(三) 收集與商會及會員有關的商業信息,有條件時編印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書面或電子資料。協助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常德與珠海貿易投資的課題;
(三) 收集與商會及會員有關的商業信息,有條件時編印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書面或電子資料。協助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常德與珠海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四) 為會員與珠海市商業社團組織之間提供交流、溝通渠道,反映會員的情況及正當意見及建議;
(五) 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有關證明,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團體之間的矛盾、爭議;
(六) 積極為會員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技術推廣、創建品牌、人才引進、信息交流等活動提供服務與幫助;
(七) 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新產品、新技術成果的展覽會、文化交流會、發布會、招商會、組織會員到國內外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 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愛家鄉,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扶危救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設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在本商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須是登記註冊地在珠海的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元/年;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7,000元/年;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元/年;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800元/年;
(五) 會員自願多繳納的會費數額不限。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商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條 本商會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設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直、公正、誠實。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
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
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
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相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範本會經費的使用和資產管理,使商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珠海常德商會章程》和會長會議決議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商會年度收支計畫,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並組織貫徹執行。
(三)秘書處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商會的收支情況,按半年編制財務報表。半年財務報表報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監事會審計後報會長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主管)單位。
(五)秘書處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並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秘書處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實物帳等資料。
(八)會費收繳工作由秘書處組織實施,收繳的會費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商會年度開支預算須經常務理事會多數表決通過,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後的原則進行,嚴格控制在預算內,提倡節流,反對超支。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經監事會審計並向理事會報告。
(二)商會財務賬由常務副會長陳玉單位的會計兼管,並負責編制財務報告,出納工作和其他實物管理工作由商會文員兼管。
(三)備用金管理。商會出納平時保留備用金5000元以內以備急用。召開全體會員大會等大型商務活動的開支,屬預算外支出,由分管項目的負責人,控制在項目預算內開支。
(四) 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並註明原因及用途,按月匯總單據交輪流當值的常務理事會成員,依據預算審單簽名。
(五)審批許可權。依據年度支出預算額度嚴格控制,1000—5000元由秘書長審批,5000-10000元由當值的常務副會長審批,10000元以上由會長、常務理事會集體審批。由輪流當值的常務理事會成員每月3日前審上月的單並簽名,對有質疑的單據由秘書處出書面材料說明,常務理事會討論,最後由會長審批報銷。
(六)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結手續。
(七)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註銷登記、撤銷登記之前,必須進行和接受財務審計。
(八)本會預算外經費來源於各方的贊助,並分賬管理。只能用於預算外支出。其審批許可權,由本會過半常務副會長集體審定,最後由會長簽批。
第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商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參照兄弟商會現行的標準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
(二)專職人員按規定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個人承擔。商會代扣後統一向稅務局繳納。
第四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 商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定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 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五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僅限於憑邀請函參加異地會議)根據規定到達的目的地、路途遠近、交通工具,按實際情況報銷。由輪流當值的常務理事會成員審單,會長審批後報銷。
第六條 商會工作人員外出辦事交通費,採用定額補助方式。
第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侵占、私分本商會資產,否則,本會將給予法律追訴。
第八條 本制度經10月24日常委擴大會議審議後全票通過,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