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音像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音像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
- 頒布時間:1989-09-27
- 適用城市:珠海
- 生效日期:1989-09-27
具體內容
珠海市音像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音像市場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全市音像市場的管理工作,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屬文化系統的,由市文化局主管;屬廣播電視及其他系統的,由市廣播電視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按業務分工進行管理、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管理的音像市場,是指銷售、出租和播放過程中的經過創作、表演的音響或圖像製品(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視盤等)。
第四條錄像出版物的銷售業務只準許廣播電視、文化系統和國營商業的主營公司經營,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均不得經營。錄音帶(含唱片)的銷售業務允許個體戶經營。
第五條錄像帶的出租業務只準許廣播電視和文化系統設點經營。向錄像放映點出租節目錄像帶的業務,只能由縣以上的廣播電視、文化系統經營。廣播電視、文化系統開設向家庭出租節目錄像帶的出租點,不得向錄像放映點出租節目錄像帶。租價由文化、廣播電視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具體情況核定。
第六條開設音像製品的銷售、出租點,須經縣以上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屬文化系統的,由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屬廣播電視和其他系統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銷售、出租點憑《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向公安部門備案,方可開業。
第七條音像製品銷售、出租點,要按國家關於音像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經營,只能銷售或出租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音像帶,不得銷售或出租從其他渠道非法進口、製作、翻錄、複製的音、像帶。
第八條錄像放映點只限於在鄉鎮以上的廣播電視、文化、工會和共青團等部門所轄的文化娛樂單位(場所)開設和經營。經批准開設的錄像放映點,不準以任何形式轉讓、承包、租賃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禁止私人經營錄像放映業務。
第九條開設錄像放映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固定場地,其建築物必須是磚木或混合結構;
2.有符合要求的放映設施與設備;
3.放映廳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平方米,廳內空氣流暢,通道間隔合理,座椅整齊統一,並須有兩個以上出入口;
4.有專取負責人,有熟悉放映業務的技術操作人員和治安管理人員。
1.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固定場地,其建築物必須是磚木或混合結構;
2.有符合要求的放映設施與設備;
3.放映廳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平方米,廳內空氣流暢,通道間隔合理,座椅整齊統一,並須有兩個以上出入口;
4.有專取負責人,有熟悉放映業務的技術操作人員和治安管理人員。
第十條市區(香洲、吉大、拱北)錄像放映點的布局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研究決定,斗門縣和香洲區鄉鎮錄像放映點的布局,由縣、區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研究決定。凡符合上述開設條件的,經當地公安部門進行場地審查合格後,按所屬系統分別由市、縣(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審批,發給《錄像放映許可證》,方可從事放映業務。
萬山、三灶管理區和平沙農場建立由宣傳、文化、廣播、公安、工商部門共同組成的社會文化管理小組,負責對本地區錄像放映點進行統一布局,按系統分別報市文化局和廣播電視局審批、發證。
經批准的錄像放映點應每月按收入額的百分之二向發證部門繳交管理費。
萬山、三灶管理區和平沙農場建立由宣傳、文化、廣播、公安、工商部門共同組成的社會文化管理小組,負責對本地區錄像放映點進行統一布局,按系統分別報市文化局和廣播電視局審批、發證。
經批准的錄像放映點應每月按收入額的百分之二向發證部門繳交管理費。
第十一條錄像放映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崗位責任制,掛牌亮證經營;
2.只準放映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的節目,並只能到由文化和廣播電視部門指定的出租點租帶,不得放映從其他渠道進口和錄製的錄像帶;
3.嚴禁放映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錄像節目;
4.放映宣傳不得以淫穢、色情的海報及在場外架設高音喇叭招徠顧客;
5.實行定點放映,不得以流動形式跨鄉鎮放映;
6.放映收費執行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不得超過當地電影票價;
7.每月要向管理部門填報放映目錄登記表,每半年要書面報告一次放映和管理情況,年終進行書面總結,並向發證部門申請、核准登記,辦理換證手續;
8.按規定向發證單位繳交管理費。
1.建立崗位責任制,掛牌亮證經營;
2.只準放映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的節目,並只能到由文化和廣播電視部門指定的出租點租帶,不得放映從其他渠道進口和錄製的錄像帶;
3.嚴禁放映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錄像節目;
4.放映宣傳不得以淫穢、色情的海報及在場外架設高音喇叭招徠顧客;
5.實行定點放映,不得以流動形式跨鄉鎮放映;
6.放映收費執行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不得超過當地電影票價;
7.每月要向管理部門填報放映目錄登記表,每半年要書面報告一次放映和管理情況,年終進行書面總結,並向發證部門申請、核准登記,辦理換證手續;
8.按規定向發證單位繳交管理費。
第十二條雷射視盤、唱盤(含OK帶)的播放管理辦法,參照音像製品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者,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對無《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而銷售、出租音像製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所有音像製品和非法所得,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並予以取締。
2.對無《錄像放映許可證》而開設錄像放映點的,由廣播電視部門或文化部門沒收其放映設備和全部非法收入,給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取締。
3.對銷售違章翻錄的音像製品者,除沒收其全部音像製品和非法收入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進貨價的三至五倍給予罰款;對出租、播放非國家出版單位出版和非國家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者,除追究有關人員及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
4.對銷售、出租、播放危害國家安全以及色情、淫穢和其他違禁內容的音像製品者,由文化、廣播電視部門吊銷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將錄像放映點轉讓、承包租賃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或違反錄像放映規定者,除追究當事人和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外,由其所屬的廣播電視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給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放映許可證、沒收一切播放設備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對無《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而銷售、出租音像製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所有音像製品和非法所得,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並予以取締。
2.對無《錄像放映許可證》而開設錄像放映點的,由廣播電視部門或文化部門沒收其放映設備和全部非法收入,給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取締。
3.對銷售違章翻錄的音像製品者,除沒收其全部音像製品和非法收入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進貨價的三至五倍給予罰款;對出租、播放非國家出版單位出版和非國家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者,除追究有關人員及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
4.對銷售、出租、播放危害國家安全以及色情、淫穢和其他違禁內容的音像製品者,由文化、廣播電視部門吊銷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將錄像放映點轉讓、承包租賃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或違反錄像放映規定者,除追究當事人和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外,由其所屬的廣播電視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給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放映許可證、沒收一切播放設備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我市各級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應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綜合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管理、監督。音像製品銷售點的日常檢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出租和放映點的日常檢查工作由文化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發現問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全市現有的音像製品銷售、出租、播放點,必須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到所屬的廣播電視、文化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審核。經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新的營業執照和向廣播電視、文化部門領取新的放映許可證。未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一律不得銷售、出租音像製品和從事播放活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珠海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