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是2001年5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 地區:珠海市
- 檔案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9號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01-05-23
檔案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01年4月6日第9次市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方旋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市長:方旋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機械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保障起重機械業主(指承擔設備使用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起重機械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產權所有者委託,行使設備使用管理許可權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和檢測檢驗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用電力拖動、運送乘客或貨物的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含建築升降機及載人吊籠)和電梯、自動扶梯。
第四條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一)對新安裝、大修改造後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進行強制性質量與安全性能檢驗;
(二)對製造與安裝質量存在爭議的起重機械進行鑑定或者確認其檢驗結果;
(三)對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定期審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對新安裝、大修改造後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進行強制性質量與安全性能檢驗;
(二)對製造與安裝質量存在爭議的起重機械進行鑑定或者確認其檢驗結果;
(三)對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定期審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的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在授權範圍內承擔第四條規定的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設計、製造與銷售
第六條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對所設計、製造起重機械的質量與安全性能負責。起重機械的設計、製作必須符合國家規範和有關行業標準及安全規定。
引進國外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和規定。
引進國外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起重機械的製造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的起重機械。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的起重機械須有原廠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對於國產起重機械,其生產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並已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了資格證書備案手續;境外企業在本市範圍內銷售境外製造的起重機械,必須明確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對申報安裝起重機械時尚未辦理前款規定的備案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不予受理其報裝申請。
對申報安裝起重機械時尚未辦理前款規定的備案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不予受理其報裝申請。
第三章 安裝、大修改造與審驗
第九條安裝、大修改造、保養單位必須對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大修改造、保養單位必須具備相應條件,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取得相應內容的起重機械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開展有關業務。
非本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在本市範圍內從事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業務前,必須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相應的資格證書備案手續,取得從業資格備案卡(以下簡稱資格備案卡)後方可在我市開展備案範圍內的業務。
安裝、大修改造、保養單位必須具備相應條件,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取得相應內容的起重機械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開展有關業務。
非本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在本市範圍內從事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業務前,必須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相應的資格證書備案手續,取得從業資格備案卡(以下簡稱資格備案卡)後方可在我市開展備案範圍內的業務。
第十條起重機械安裝前,其業主應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報裝手續,經核准後,安裝單位方可開始現場施工。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業主需要進行旨在提高在用設備主要性能的大修改造工作前,應當將經施工單位技術總負責人審批的大修改造方案和有關計算資料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核准。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單位作業時,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必要的安全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完畢並通過施工單位自檢,其業主必須向監督檢驗機構申請質量與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憑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註冊登記證後,相關設備方可投入使用。建築工地施工用地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業主還應持設備註冊登記證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在用起重機械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業主必須按期向使用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
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為一年,其他類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為兩年。
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為一年,其他類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為兩年。
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因特殊情況需停用六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其業主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停用申請,經核准後,可暫停參加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審驗。
停止使用的起重機械重新啟用前,必須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換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投入運行,禁止業主私自啟用報停設備。
停止使用的起重機械重新啟用前,必須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換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投入運行,禁止業主私自啟用報停設備。
第十六條對在安裝、大修改造後質量與安全性能檢驗不合格或屬在用設備定期審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由監督檢驗機構出具檢驗意見書,由有關責任方限期整改完畢後再復檢。監督檢驗機構應在檢驗後3個工作日內將該檢驗意見書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對在規定復檢期內未參加復檢或經監督檢驗機構復檢兩次仍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有權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要求業主另行聘請其他有資格證書的企業完成整改。
對在規定復檢期內未參加復檢或經監督檢驗機構復檢兩次仍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有權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要求業主另行聘請其他有資格證書的企業完成整改。
第四章 使用和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業主應當與具有起重機械維修保養資格證書的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契約。禁止無相應資格證書的業主自行維修保養在用起重機械。
在用起重機械維修保養契約不得轉包或分包。
在用起重機械維修保養契約不得轉包或分包。
第十八條新裝起重機械的生產廠家、經銷企業及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一定時期的維修保養責任。
第十九條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其業主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起重機械使用說明配備司機和其他操作人員;
(二)設定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設備運行檔案,記錄起重機械運行情況和維修保養單位的工作內容;
(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張貼在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四)按時參加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審驗;
(五)制定緊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式,並由專業人員實施;
(六)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同時向有關部門及維修保養單位報告。
(一)根據起重機械使用說明配備司機和其他操作人員;
(二)設定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設備運行檔案,記錄起重機械運行情況和維修保養單位的工作內容;
(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張貼在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四)按時參加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審驗;
(五)制定緊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式,並由專業人員實施;
(六)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同時向有關部門及維修保養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電梯和載人升降機(本章內統稱電梯,下同)的業主除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電梯的合理開放時間;
(二)在能夠接收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管理人員的崗位;
(三)在電梯出入口明顯位置張有關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管理人員姓名、維修保養單位名稱以及應急、投訴電話號碼;
(四)加強對電梯消防、衛生的管理;
(五)為高層樓宇的客用電梯配備備用電源。
(一)確定電梯的合理開放時間;
(二)在能夠接收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管理人員的崗位;
(三)在電梯出入口明顯位置張有關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管理人員姓名、維修保養單位名稱以及應急、投訴電話號碼;
(四)加強對電梯消防、衛生的管理;
(五)為高層樓宇的客用電梯配備備用電源。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維修保養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修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企業自檢制度,保證自身維修保養的起重機械的質量與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維修保養人員應持國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四)制定、實施維修保養各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
(五)對維修保養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設施應在不超過半個月的時間間隔內進行一次常規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六)參考設備業主參加在用起重機械定期審驗的時間安排,每年對維修保養的設備進行一次內部檢測;
(七)需要業主配合實施某項安全措施時,及時書面通知;
(八)在維修保養過程中,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九)接到事故通知後,應於一小時之內趕到現場,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救援及保護現場措施。
(一)維修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企業自檢制度,保證自身維修保養的起重機械的質量與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維修保養人員應持國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四)制定、實施維修保養各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
(五)對維修保養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設施應在不超過半個月的時間間隔內進行一次常規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六)參考設備業主參加在用起重機械定期審驗的時間安排,每年對維修保養的設備進行一次內部檢測;
(七)需要業主配合實施某項安全措施時,及時書面通知;
(八)在維修保養過程中,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九)接到事故通知後,應於一小時之內趕到現場,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救援及保護現場措施。
第二十二條電梯乘客應遵守下列基本規則:
(一)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則,按照安全警示標誌操作;
(二)兒童、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因年幼、病殘等原因不能獨立使用電梯的人員搭乘電梯時,應由有行為能力者扶助;
(三)愛護電梯設施和附屬檔案;
(四)不得在電梯內追逐、打鬧和嬉戲;
(五)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載客電梯運載貨物;除隨身攜帶的物品外,禁止使用自動扶梯運載貨物;
(六)發生火災時,禁止公安消防以外的人員使用電梯。
(一)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則,按照安全警示標誌操作;
(二)兒童、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因年幼、病殘等原因不能獨立使用電梯的人員搭乘電梯時,應由有行為能力者扶助;
(三)愛護電梯設施和附屬檔案;
(四)不得在電梯內追逐、打鬧和嬉戲;
(五)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載客電梯運載貨物;除隨身攜帶的物品外,禁止使用自動扶梯運載貨物;
(六)發生火災時,禁止公安消防以外的人員使用電梯。
第二十三條設備業主、維修保養單位或監督檢驗機構發現起重機械主要部件因磨損或者嚴重缺陷足以危及安全運行的,應即時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視情況決定是否責令停止該設備運行。
第二十四條經監督檢驗機構檢定報廢的起重機械,其業主應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報廢手續並迅速拆除。
第五章 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起重機械事故的,設備業主應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維修保養單位報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員傷亡的,業主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事故現場調查、處理完畢後,維修保養單位應會同設備業主對發生事故的起重機械進行及時檢查、維修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聘請專業人員對發生事故的起重機械進行鑑定。鑑定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械從業單位及設備業主違反本規定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限期整改,並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無相應資格證書而製造、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其收回、拆除已施工設備、恢復作業現場原貌外,對違規者按每台違規設備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設備業主處以該起重機械工程總概算百分之一的罰款;
(二)對無相應資格證書而維修保養起重機械者、委託無資格證書的企業和人員維修保養及無資格證書自行保養在用起重機械的業主,除責令其立即改正外,分別對有關各方按每台罰款1000元至2000元;
(三)對新裝、大修改造、移地安裝起重機械不按規定申報或申報後未經核准即要求有資格證書單位進行施工的,起重機械安裝後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未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即投入使用的設備業主,除責令人相關手續外,對業主處以該起重機械工程總概算百分之一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每台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四)擅自使用已辦理報停手續的起重機械的,對業主按每台罰款1000元至2000元;
(五)對違反在用起重機械定期審驗規定或安全檢驗合格標誌過期失效,無特殊原因未按時向監督檢驗機構申報年度檢驗的設備業主,責令其限期補辦年審手續,並處以每台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懸掛、固定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除責令起重機械業主立即改正外,並處每台500元的罰款;
(七)起重機械從業單位使用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對用人單位按每個無證上崗人員罰款500元至2000元。
(一)對無相應資格證書而製造、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其收回、拆除已施工設備、恢復作業現場原貌外,對違規者按每台違規設備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設備業主處以該起重機械工程總概算百分之一的罰款;
(二)對無相應資格證書而維修保養起重機械者、委託無資格證書的企業和人員維修保養及無資格證書自行保養在用起重機械的業主,除責令其立即改正外,分別對有關各方按每台罰款1000元至2000元;
(三)對新裝、大修改造、移地安裝起重機械不按規定申報或申報後未經核准即要求有資格證書單位進行施工的,起重機械安裝後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未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即投入使用的設備業主,除責令人相關手續外,對業主處以該起重機械工程總概算百分之一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每台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四)擅自使用已辦理報停手續的起重機械的,對業主按每台罰款1000元至2000元;
(五)對違反在用起重機械定期審驗規定或安全檢驗合格標誌過期失效,無特殊原因未按時向監督檢驗機構申報年度檢驗的設備業主,責令其限期補辦年審手續,並處以每台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懸掛、固定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除責令起重機械業主立即改正外,並處每台500元的罰款;
(七)起重機械從業單位使用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對用人單位按每個無證上崗人員罰款5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從業資格證書的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按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並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相應的資格證書:
(一)起重機械製造、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質量下降,經整改仍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和安全規範要求的;
(二)製造、安裝國家已公布淘汰或決定停止生產的起重機械產品的;
(三)因製造、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單位的責任而造成重大人身事故或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
(四)轉讓、轉藉資格證書、協助無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的起重機械產品質量合格證、代報裝、代簽維修保養契約或將製造、安裝、大修改造以及維修保養任務轉包、分包的。
(一)起重機械製造、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質量下降,經整改仍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和安全規範要求的;
(二)製造、安裝國家已公布淘汰或決定停止生產的起重機械產品的;
(三)因製造、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單位的責任而造成重大人身事故或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
(四)轉讓、轉藉資格證書、協助無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的起重機械產品質量合格證、代報裝、代簽維修保養契約或將製造、安裝、大修改造以及維修保養任務轉包、分包的。
第三十條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過程中因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起重機械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設備業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待有關部門查清責任後,業主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因事故發生的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願調整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電梯乘客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損壞電梯、自動扶梯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受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有關對起重機械從業單位的資格認證、註冊備案程式以及起重機械檢驗、審驗的技術規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1年6月28日印發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1年6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