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駕旅遊協會

珠海市自駕旅遊協會

珠海市自駕旅遊協會成立於2014年9月16日,是由省級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及與旅遊業有密切聯繫的企業單位,按照自願原則組織起來,經珠海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珠海市民政局依法登記的法人社會團體。

是由珠海中天國際旅行社公司組織發起。隨著省自駕旅遊協會的成立,珠三角兄弟城市陸續成立了自駕旅遊協會,為了讓越來越多的車主豐富出行方式,幫助車主尋找更多的旅遊資源,讓車主在國內自駕、國際自駕中享受更多便利和樂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珠海市自駕旅遊協會 
  • 英文名稱:Zhuhai Drive  Travel  Association
  • 創立時間:2014年9月16
  • 創始人:曾俊嘉
  • 所屬公司:行業協會
  • 所屬行業:自駕旅遊
  • 會員數量:5萬
  • 字面解釋:自駕旅遊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著名會員,

協會簡介

協會的職能主要為團結、協調、自律、諮詢、服務五個方面:發揮橋樑與紐帶的作用,溝通會員與政府間的聯繫;增進會員間的聯繫,增強行業凝聚力,共同分析、研究市場,開拓市場,提高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單位經營行為,為會員單位服務;發揮會員單位的才能,共同促進珠海旅遊業的繁榮與發展為宗旨。
作為“會員之家,政企橋樑”的旅遊行業協會,發揮著雙向溝通和輔助作用,把“加強信息交流,擴大宣傳,樹立行業良好形象和組織各種豐富多彩的活動,增強行業凝聚力”作為工作重點,通過創新思維和提高效率將協會工作有聲有色的開展起來。
珠海市自駕旅遊協會

協會章程

英文名:Zhuhai Drive Trave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ZDTA,浪漫之城珠海第一家專注自駕游綜合服務的公眾平台,接受珠海市文體旅遊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市內自駕游領域有著不可替代的權威性。協會以熱愛自駕游活動、關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界人士為主組成了服務於會員。
為旅遊商家提供一個網上展示的平台,以最少的成本擴大經營範圍,通過網路能讓更多的人更方便的查看到各地商家的信息和旅遊最新動態,為商家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為用戶提供最新鮮和全面的周邊生活和商家的消費信息。結合地圖找店的搜尋功能和網友對店鋪的相關評論,讓信息的呈現更實用有效。為客戶提供一個最新的自駕游信息、生活消費信息查詢平台,更精準、方便的查找要去的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珠海市自駕旅遊協會。(本會英文名:Zhuhai Drive Travel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DT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由珠海從事自駕旅遊的企業及愛好自駕旅遊的個人組織而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設珠海自駕旅遊服務平台,推動自駕旅遊事業健康發展,為中國旅遊事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珠海市文體旅遊局的業務指導和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心路83號聯發大廈702A。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建立自駕旅遊交流互動平台;
(二) 組織策劃自駕旅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為自駕旅遊相關行業、領域的單位或組織,個人會員為擁有私家汽車、熱愛自駕旅遊的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應年滿18周歲。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備註: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總顧問、高級顧問、顧問、榮譽理事,他們的入會性質都是免費的。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團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最多能連任2屆,第3屆需經會長提名任命新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貫徹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擬定本社團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五)落實本社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六)監督實施本社團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制定本社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方案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提出本社團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九)提出並審議本社團投資經營活動計畫與方案;
(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籌備本社團換屆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提議會員的處分和對會員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並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設監事1名,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或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並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監事長(或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直、公正、誠實。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黨組織職責: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 支持本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民眾,努力完成本團體所擔負的任務;
(三) 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觀念,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本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四) 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五) 教育黨員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鬥爭;
(六) 積極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 黨組織負責人列席理事會並參與理事會的重大問題決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報銷制度:所有的支出與開銷需與協會相關,需要提供發票才能報銷,未能提供發票可提供收據方可報銷,報銷的費用是由會計審核,需經1名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的簽名同意,最後由會長簽名核准報銷,未能簽名的可以電話簡訊同意,後補簽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確認。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指導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 2014 年 8 月 31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著名會員

排名不分職位:
曾俊嘉 -- 協會會長
熊 明 - - - 理事長
劉依群- - 監事長
孫藝珈- - 秘書長
謝 勇- - - “執行秘書長” 黨支部書記
黃華福--- 網路營運總監
王忠於- - 常務副會長
孫文武 - - 常務副會長
吳毛勝- - 常務副會長
黃峰華- - 常務副會長
全平遠- - 常務副會長
楊雙洪 - - 副會長
劉傳軍 - - 常務理事
鄭建金- - 常務理事
陳 東 - - - 常務理事
蔡振旺- - 理事
徐 猛 - - - 理事
蔡百靈- - 理事
趙志國 -- 理事
胡志強 -- 理事
譚 平--- 理事
康樂 --- 理事
彭秋傑 -- 理事
王秋滿 -- 理事
高天翔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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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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