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發放外商居住證的暫行規定》是珠海市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發放外商居住證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1989-11-16
- 生效日期:1989-11-16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1-16
【生效日期】1989-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9年11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保障在珠海經濟特區投資並居住的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發放外商居住證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在本市香洲區、萬山、三灶管理區屬範圍內投資並居住的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根據居住的時間,分別發給《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居住一年以上的發給《居住證》,居住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發給《臨時居住證》。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地境外員工發給《臨時居住證》。
二、《居住證》、《臨時居住證》作為居住在珠海經濟特區的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的身份證明。持有《居住證》、《臨時居住證》的人員,憑《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免填回鄉證附頁的加簽。
《居住證》每年驗證一次;《臨時居住證》每半年驗證一次。企業終止,或持證人與企業終止投資或雇用關係者,應將《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交回市公安局。
三、申領《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系在本市投資興辦“三資”企業或“三來一補”企業的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其派駐人員。
2.投資項目的簽約期三年以上,並已開始出資履行契約。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四、申領《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按以下手續辦理:
1.申請人憑企業開具的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填寫《申領登記表》一式二份。
2.企業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市外經貿委分別加具確認意見後送回當地公安派出所核實提出意見,呈市公安局審批發證。
3.申請時必須提交下列附屬檔案:投資項目契約書和批准檔案影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市會計師事務所或外商投資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實際投資金額(含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證明書;身份證件和港澳同胞回鄉證影印件;三張一寸免冠照片。外商雇用人員另提交聘任書或僱工契約書影印件。
五、在珠海經濟特區投資並居住的外國人及其雇用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申領《居留證》或《臨時居留證》。
六、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及制訂《居住證》、《臨時居住證》的使用、管理辦法。
七、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