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管理辦法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管理辦法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管理中心是指用能單位通過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完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實現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持續提高的綜合數位化管理項目。
  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是指用能單位採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和集中管理模式,對本單位能源系統的轉換、輸配、利用和回收環節實施扁平化和數位化管理,實現能源消耗相關數據的實時採集和對企業能源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的信息系統。
  第四條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負責組織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的驗收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源管理制度體系完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要求,設立能源管理機構、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能源管理員,落實了目標責任,建立了較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二)統計計量體系完善。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和管理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的要求;能源計量器具需具備通訊功能,可將計量數據實時準確地傳送到企業端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統。
  (三)實現能耗線上監測。能源管理信息系統須能實時採集不同能源種類實時消耗數據;實現與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對接,並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
  (四)具備分析報警功能。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具備相應的能耗監測、分析、績效管理和異常報警等功能。
  第三章 驗收程式
  第六條 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共分為“平台對接、申請驗收、專家驗收、結果公示”等四個主要環節。
  (一)平台對接。用能單位能管中心初步建成後,應主動申請與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對接,填寫《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對接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申請驗收。實現與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穩定對接並穩定運行3個月後,用能單位可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1. 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申請表(附屬檔案2);
  2. 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申請報告(附屬檔案3);
  (三)專家驗收。市工信局對企業提交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現場驗收主要程式如下:
  1.聽取匯報。由申請單位介紹項目的主要建設情況。內容包括:用能單位的基本情況、能源管理制度體系、計量統計體系等能源管理體系建設,以及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能耗線上監測點布置及數據採集情況等。
  2.現場考察。實施現場考察,重點查看能耗線上監測布點及數據採集情況。
  3.溝通交流。針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報告、現場情況介紹及能源管理中心的現場演示,專家與申請單位進行提問與交流。
  4.綜合評價。專家按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等級認定標準(附屬檔案4)進行打分評價,形成評審意見。
  (四)結果公告。市工信局對驗收結果進行匯總後,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七條 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綜合評價結果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不通過”四個等級,由專家組根據中心能耗數據採集、計量器具線上監測率、能耗數據處理、看板以及能源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達標情況予以評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通過驗收的用能單位,可按相關規定給予資金獎勵,評級越高獲得獎勵資金越多。評審結果為“不通過”的用能單位對能源管理中心進行改進和完善,經自查合格的,在原結果公布6個月後方可再次申請驗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評審為“不通過”等級, 並予以公告。
  (一)經查實,在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經查實,用能單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背景說明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設,規範全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學習廣州、東莞等地能源管理中心驗收工作經驗基礎上,制定了《珠海市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及《關於加快推進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總共五章10條,包括總則、基本條件、驗收程式、監督管理、附則5個章節以及相關認定標準和申請表格。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含4項條款,其中:第一條闡述《辦法》制定依據;第二條明確《辦法》管轄範圍;第三條對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信息體系作出定義;第四條明確能管中心驗收部門為市工信局。
  第二章為“基本條件”,含1項條款,第五條明確申請能源管理中心驗收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要求。
  第三章為“驗收程式”,含2項條款,其中:第六條明確驗收程式分為“平台對接、申請驗收、專家驗收、結果公示”等四個主要環節;第七條明確能管中心驗收結果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不通過”四個等級
  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含2項條款,第八條明確對驗收通過項目予以獎勵,對驗收不通過項目允許整改的規定;第九條明確對項目直接定為“不通過”等級的有關情形。
  第五章為“附則”,含1條條款,第十條明確《辦法》解釋部門為市工信局,以及《辦法》實施有效期限。
  相關附屬檔案對能管中心認定標準、申請表格、申請報告提綱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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