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實施意見

《珠海市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實施意見》是一部廣東省珠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6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2001-06-14
  • 生效日期:2001-06-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珠海市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實施意見
(2001年6月14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機關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珠海市實際情況,為做好全市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培訓的意義和基本原則
做好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培訓工作,對保證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更好地發揮分流人員的潛能和優勢,使他們成為能適應多方面需要的專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次學習和培訓的原則是:統一規劃,形式多樣,按需施教,分類培訓,市、縣(區)、鎮三級機構分步實施。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選擇相結合,通過組織分流人員到市委黨校參加分流前的培訓和輸送部分分流人員到有關高等院校進行2-3年的各種不同形式的脫產學習,提高分流人員的學歷和知識層次,為二次擇業做好準備。
二、對有關分流人員實施相關的培訓
為了更好地做好分流人員的工作,除實行退休和離崗退養、自謀職業的分流人員外,對實行轉制分流、加強企業、充實到基層的分流人員將組織分流前的知識更新培訓。培訓採取分級實施的辦法,市直機關分流人員將由市委黨校組織培訓;縣(區)鎮機關分流人員將參照市的做法由縣(區)負責組織培訓。對將參加高等院校學歷、學位班學習的分流人員,可視自身需要參加有關高等院校組織的考前培訓。
三、參加高等院校學歷、學位班學習的分流人員的培訓辦法
1、培訓形式、承擔院校及報考條件
(1)培訓形式。分流人員參加培訓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研究生學歷教育,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學歷教育;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③研究生課程進修班;④定向專業教育,包括大專學歷教育和本科學歷教育。
(2)承擔院校。主要集中在廣州和珠海的大學校區,包括: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範大學、暨南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東商學院、廣東行政學院。開設的專業有:經濟法、國際法、法學、西方經濟學、世界經濟、會計、金融、稅務、行政管理、企業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信息管理、英語、日語、外貿英語等。經組織批准的也可以報考其他院校所開設的專業。
(3)報考條件。一般情況下,年齡在40周歲左右,可根據個人原有的學歷水平和志趣自行選擇專業和報考相應的學習班。由於機關分流人員年齡偏大,離開學校的時間也較長,對分流人員的入學以及今後的教學管理等方面,有關方面以及院校將會採取“寬進嚴出”的原則,以保證這批分流人員在通過2-3年的學習,真正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同時,順利地完成學業任務和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
①報讀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分流人員,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或大專畢業並達到本科畢業同等學歷,年齡在40周歲左右,經院校審核後於明年一月份參加全國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在入學考試前,報讀人員可以先參加有關院校組織的考前輔導班,也可以在報名後進行自習,在參加全國統考正式錄取後入學。參照國家和省級機構改革分流人員考試入學的有關辦法,有關院校將會根據考試情況,適當降分錄取。對降分後仍無法錄取的,可改報另一種培訓形式。報讀研究生學歷班經考試合格的,可獲得研究生畢業證書,並同時授予相應學位。
②報讀碩士專業學位的分流人員,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具有學士學位)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經院校審核後組織參加全國聯考或由院校自己出題考試。考試及錄取辦法參照報讀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做法。學習培訓合格者授予相應的碩士專業學位。
③報讀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分流人員,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免試入學,經培訓合格者可獲得由省學位辦統一印製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書(不發學位與學歷證書)。其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申請報考碩士學位。
④報讀本科定向教育學習的分流人員,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畢業學歷,大專以下學歷的分流人員只能報讀專科定向教育學習,採取免試入學。報讀本科學歷的,一般插入二年級學習;報讀大專學歷的,一般從一年級開始學習。對修滿規定課程學分、各科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本科或專科學歷、學位證書。
2、組織分工
對分流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分流人員的愛護和關心。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通力協作,精心組織,共同做好這一工作。
(1)市人事局負責制定機關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的實施方案,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做好培訓和經費計畫,負責組織、協調分流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2)市教育局負責與各高校溝通,做好培訓計畫安排,負責向上一級教育部門申請分流人員參加各類培訓班招生指標,會同市人事局下達和落實培訓計畫。
(3)市財政局負責制訂培訓經費計畫,確定有關經費項目標準。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培訓經費計畫核撥培訓經費。
(4)各有關部門負責確定和報送分流人員培訓名單,做好參加培訓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想方設法為他們解決培訓中所遇到的問題。
3、實施步驟
培訓計畫統一由市集中安排。下半年開始進入實施準備階段,爭取在今年秋季或明年初開始陸續安排分流人員進入院校學習。
(1)確定培訓人員。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確定後,各單位要在定崗定員的基礎上,抓緊確定參加培訓的分流人員。
(2)參加培訓的人員,由各單位組織報名。市直機關和鎮要在8月15日前,縣(區)級機關要在11月30日前,由各單位將參加培訓名單、擬報讀的班次和專業報市人事局。
(3)確定院校與專業。市教育局根據市人事局的匯總分類名單向各院校報送。各單位分流人員與相應院校聯繫,最後確定報讀班次與專業,並做好入學考試準備。
(4)實施。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將報名錄取情況匯總後向各單位下達培訓和經費計畫。市、縣(區)、鎮財政部門根據培訓和經費計畫核撥經費。各院校根據教學大綱和課程設定,組織教學活動和管理。
4、有關政策和要求
(1)關於分流人員的培訓經費問題,參照國務院、廣東省政府的處理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凡屬於我市統一安排的學習培訓,其考前培訓費、學費、在校寄宿費、交通費(在市外院校就讀的每學期報銷往返交通費一次)按照分流人員原工資供給渠道相應由市、縣(區)、鎮財政部門解決。財政部門只負擔分流人員選定的一種學習形式的培訓經費,其它學習形式的培訓經費由個人承擔。
(2)參加學習和培訓的分流人員,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在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工齡連續計算。
(3)分流人員培訓結束後,按照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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