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事主體先照後證監管信息認領辦法

《珠海市商事主體先照後證監管信息認領辦法》是珠海市為創新監管方式,釐清部門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商事主體先照後證監管信息認領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23日
第一條為創新監管方式,釐清部門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先照後證監管信息認領,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商事主體監管信息進行認領和監管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先照後證監管信息認領應當遵循“誰負責審批,誰負責認領,誰負責監管”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編辦負責組織清理、統一公示行政許可審批目錄,並對商事主體經營項目監管信息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
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部門應加強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設,強化信息共享、推送和認領機制。
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各自職責及時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認領商事主體監管信息並進行監管。
市監察部門負責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對商事主體監管信息認領工作進行行政效能監察。
第五條商事主體自主選擇的經營項目分為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審批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體可以自主經營的項目;許可審批經營項目是指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項目。
第六條商事主體申請設立、變更、備案或換領營業執照的,可通過以下方式自主選擇經營項目:
(一)在商事登記機關辦事大廳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依導辦服務指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
(二)在商事登記機關網上登記註冊大廳自助辦理業務的,可依軟體提示自主選擇經營項目。
第七條商事登記機關業務平台將商事主體自主選擇的經營項目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最新行政審批目錄的數據進行比對,對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審批項目完成標識,生成行業代碼、行業主管部門、許可審批事項、許可審批部門等經營項目認領數據,並將上述數據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由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認領。
第八條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不屬於本行政機關查處職責範圍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相關部門認領。
發現當事人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由首先發現的行政部門於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實現網上電子函告並由相關部門及時認領。
第九條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對各自最新的行政許可審批目錄進行及時更新和維護。
第十條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認領的情況,將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監察範圍。對於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及時認領、推送發布並公示信息的部門,電子監察系統將自動給予監察警告,超過1個工作日將予以黃牌警告,超過2個工作日將予以紅牌警告。對每月累計出現3個紅牌以上的責任單位,由市工商局專報市監察局,監察部門將發出效能告誡函,約談該單位主要領導,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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