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規定了玻璃幕牆工程主要進場材料的檢驗指標;規定了玻璃幕牆工程防火檢驗、防雷檢驗、節點與連線檢驗、工程安裝質量檢驗的檢驗指標以及上述各項檢驗的檢驗方法和檢驗設備;提供了幕牆玻璃表面應力、幕牆玻璃色差和幕牆工程淋水項目的現場檢驗方法。

基本介紹

目錄,主要內容,

目錄

1 總則
2 材料現場檢驗
2.1 一般規定
2.3 鋼材
2.4 玻璃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2.7 質量保證資料
3 防火檢驗
3.1 一般規定
3.2 檢驗項目
3.3 質量保證資料
4 防雷檢驗
4.1 一般規定
4.2 檢驗項目
4.3 質量保證資料
5 節點與連線檢驗
5.1 一般規定
5.2 檢驗項目
5.3 質量保證資料
6 安裝質量檢驗
6.1 一般規定
6.2 檢驗項目
6.3 質量保證資料
附錄A 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表
附錄B 幕牆玻璃表面應力現場檢驗方法
附錄C 幕牆現場淋水檢驗方法
附錄D 幕牆玻璃色差現場檢驗方法
本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證玻璃幕牆工程質量及安全使用,依據《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96)以下簡稱《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檢查辦法。
第二條本檢查辦法適用於《技術規範》中所指的非抗震設計或6一8度抗震設計且建築高度不大與150m的民用建築的明框玻璃幕牆、隱框玻璃幕牆、半隱框玻璃幕牆及全玻璃幕牆和斜玻璃幕牆。
第三條用於玻璃幕牆工程的玻璃、鋁合金材料、鋼材及配套的材料、五金配件應遵守其相應的國家或行業規範(標準)及檢測驗收規程。
第四條質量檢查中應按照《技術規範》中有關條款對玻璃幕牆的建築設計、結構設計進行覆核。要全面核對幕牆施工圖及計算書:所有技術資料應符合存檔備查條件。結構計算書中必須按《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玻璃、橫樑、立柱、結構矽酮膠及預埋件進行計算,當幕牆沒有條件通過預埋件與主體結構連線時,應通過試驗採取確實可靠的連線方法,並具有有關試驗報告及計算書。
第五條對於本檢查辦法實施前已竣工工程結構的實際承載力不得低於按《技術規範》設計承載力的80%。應保證幕牆工程的防火、防雷設計滿足相應規範要求,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
第六條玻璃幕牆工程的建設、設計、加工、製造、安裝及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技術規範》及其他有關規範、標準嚴格控制材料、製作安裝的質量。在加工、製作、安裝過程中,應注意材料的檢查驗收、施工安裝精度的檢查、節點、防火、防雷等隱蔽工程的核查。對於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規範》或有關規定的部分堅決予以返修或拆除。
第七條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時按照設計施工圖及《技術規範》中玻璃幕牆工程驗收的條款逐項予以檢查驗收,並填寫驗收記錄,由參加驗收的有關各方簽字蓋章。不合格部分必須予以返修或拆除,重新安裝、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對玻璃幕牆工程作安全檢查時,應按附屬檔案要求著重檢查安全問題,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玻璃幕牆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九條為確保玻璃幕牆的工程質量,必須按本條所列項目核查質量保證資料,其中(1)一(8)項必須是原件,複印件無效,並參照附表填寫質量保證資料核查表。
(1)設計檔案、設計修改和材料代用檔案;
(2)材料出廠質保證書,材料試驗報告、建設部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結構膠與接觸材料相容性和粘結力試驗報告;
(3)玻璃幕牆產品性能檢驗報告;
(4)構件出廠質量證書;
(5)隱蔽工程驗收檔案;
(6)施工安裝自撿記錄;
(7)正常憎況下物理耐用年限質量證書;
(8)竣工驗收證書;
(9)著採用進口材料時,應由供應商提供有效的商檢報告。對沒有質保資料的部分,應予補辦,若確實無法補辦者,必須進行現場質量檢查,並根據憎況,以返修、拆除或採取預防措施,避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第十條本檢查辦法由建設部建設監理司委託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心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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